通信业务经营许可
默认编码
NgqOmjqZIecfXKQx00
权力型
行政许可
行政阶层
省级
行使主体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承包机关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权力的源泉
实施依据
第《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号(国务院令第291号发布、国务院令第653号第一次修订、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二次修订)第七条经营电信业务,必须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国务院信息产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未经取得通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从事通信业务经营活动" "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产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2号)第3条:“产业和信息化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统称通信管理机构)是经营许可证的批准管理机关。”
责任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责任事项
1.责任受理:公开公示需要提交的资料,一次性通报补充资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不受理的话要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现场调查、提交审查意见。计划审查后拟定审查意见,并报告主管国领导层的审议。
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行政许可决定,或法定通知(不许可的人必须以书面形式告知理由)。
4、交付责任:授予许可,《内陆渔业船舶证书》,交付和信息公开。
5.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文件规定了应履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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