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见银行骗贷案!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的一则刑事判决书显示,一房地产公司以虚假购销合同、虚假商品房买卖合同等手段,骗取咸宁农商行贷款6701万元。贷款到期后,银行收回贷款1312.53万元,不过还有5388.47万元未能收回。此外,该公司因获得咸宁市温泉首批经济适用房开发资格,为图时任咸宁市房地产管理局局长关照,老总分九次共计送给局长现金149万元。最终,该老板获有期徒刑四年。
公开资料显示,咸宁农商行成立于2013年9月,注册资本3亿元人民币,董事长为甘军。2019年5月,咸宁农商行曾因存在员工行为管理不到位的行为,被咸宁银保监分局罚款人民币5万元。
向时任房管局局长送现金149万
据刑事判决书显示,吴良平,男,1963年3月17日出生,福建省连江县人,汉族,高中文化,咸宁市凯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2007年初,被告人吴良平等人在咸宁市注册成立咸宁市凯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从事房地产开发,吴良平为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同年4月底,凯翔公司获得了咸宁市温泉首批经济适用房开发资格,咸宁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提出经济适用房开发的具体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李某2才时任咸宁市房地产管理局局长。
2009年1月下旬,凯翔公司拖欠经济适用房项目农民工工资,部分农民工在咸宁市咸安区路段“拦路讨薪”,并到咸宁市政府上访,咸宁市政府决定由咸宁市房地产管理局借给凯翔公司500万元用于发放农民工工资。李某2才安排相关人员办理借款手续后,吴良平为感谢李某2才,在李某2才的办公室送给其现金5万元。
此外,被告人吴良平为图李某2才在房地产开发建设等方面的关照,于2009年春节及中秋节前夕、2010年春节及中秋节前夕、2011年春节前夕,先后在李某2才的办公室送给其现金1万元、5千元、1万元、5千元、1万元。
2009年下半年,凯翔公司在建设凯翔花园一期商品房期间,不符合办理预售许可证的条件,被告人吴良平打算提前出售在建商品房商铺以提前回笼资金,即对前来凯翔花园检查工作的李某2才提出凯翔公司计划预售商铺,李某2才表示可以帮忙询问咸宁市房地产管理局下属单位安居公司是否愿意购买。数天后,李某2才告诉吴良平可以让安居公司购买凯翔花园预售的商铺。在李某2才的安排下,安居公司与凯翔公司于2009年8月20日签订了凯翔花园A1栋103-109计7个商铺的购买协议。
2009年10月29日,凯翔公司收到了安居公司第一笔购房款300万元。为感谢李某2才的帮助,吴良平安排公司出纳吴某1于次日从凯翔公司账户支取现金120万元,在湖北科技学院内李某2才的小车上送给李某2才现金120万元。
2010年11月4日,凯翔公司在收到安居公司支付的第三笔购房款30万元后,吴良平在李某2才的办公室中送给其现金5万元。
2011年10月25日,凯翔公司在收到安居公司支付的最后一笔购房款后,吴良平在李某2才的办公室中送给其现金15万元。
总的来看,2009年1月至2011年10月间,为图李某2才的关照,吴良平分九次共计送给李某2才现金149万元。
还骗贷咸宁农商行6700多万
需要强调的是,除了上述行贿房管局局长的犯罪事实外,吴良平名下凯翔公司通过签订虚假工程施工、购销合同等方式,骗取银行贷款几千万元。
据刑事判决书显示,2011年至2013年期间,凯翔公司在咸宁市金桂路226号开发凯翔花园房地产项目,因资金短缺,凯翔公司通过与公司内部职工签订虚假工程施工、购销合同、有偿借用他人身份资料签订虚假商品房买卖合同等方式,先后向咸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共计6701万元。
贷款到期后,咸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收回凯翔公司贷款共计1312.53万元,尚有5388.47万元未能收回。
具体事实如下:
2011年8月25日,被告人吴良平以凯翔公司名义与公司职工孙某、吴某2分别签订了虚假的《钢材购销合同》《水泥购销合同》,吴良平用上述虚假合同向咸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2000万元,贷款期限两年。凯翔公司申请该笔贷款时,向咸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了时值4744.77万元的凯翔花园A区II区A8-A13栋房地产作抵押。贷款到期后,凯翔公司偿还了510万元的本金及贷款利息,剩余本金1490万元未偿还。
2012年10月16日,吴良平以凯翔公司名义与该公司职工吴某2签订《凯翔花园A区二期外墙条砖工程承包合同》《凯翔花园A区二期围墙栏杆制作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等虚假合同,与余养栋签订虚假的《凯翔花园A区中心景观工程承包施工合同》《塑钢门窗工程合同书》等虚假合同。吴良平使用上述虚假合同向咸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3000万元,贷款期限两年。凯翔公司申请该笔贷款时,向咸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了时值2863.38万元的凯翔花园A区Ⅱ期的商业用地和A8和A13号楼房产建筑物作抵押。该贷款到期后,凯翔公司无力偿还。
2011年12月至2013年7月,吴良平为解决凯翔公司资金不足,公司无法正常运转的状况,有偿借用王某2、庞某2、王某1等33人的身份信息,使用这些个人的身份信息签订虚假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向咸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商品房按揭贷款共计1701万元。至2018年10月21日,33户中已有16户认购了以其本人名义按揭购买贷款的商品房,尚有17户商品房无人认购,共计898.47048万元贷款资金未能偿还。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吴良平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149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行贿罪;以签订虚假合同等欺骗手段骗取银行贷款,其行为已构成骗取贷款罪。判决:被告人吴良平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吴良平犯骗取贷款罪,免予刑事处罚。
不过,一审判决后,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吴良平亦提出上诉。最终,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吴良平有期徒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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