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8月30日,模仿电视剧里的桥牌租车、打牌,准备帽子口罩之类的工具去抢劫,我以为自己做的很完美,第二天就露馅了。近日,福建省连江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抢劫罪判处刘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林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8000元;傅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8000元。
2月23日,刘谋、林某花、傅某提前计划将租来的车开到长乐城关某停车场,并更换了一辆报废车辆的车牌。凌晨3点,刘谋、林某花、傅某开着甲板车到连江县城关天都照明附近的马路上,寻找一名单身女子作案。刘跟随骑电动车的单身女子邱某某到连江县中学“红绿灯”路口时,将邱某某拦下,林某某和傅某某下了车后座,逼邱某某上车。
刘负责开车。林某某和傅某某坐在邱某某的左右两边防止他们跳跃,抢走了邱某某包里的500元人民币,逼着邱某某把随身携带的三张银行卡的密码告诉他们。得知密码后,三人驾车前往马尾市。刘下了车,通过马尾区的一个银行取款机从两张银行卡里取出了16000多块钱。另一张银行卡因为没有激活,取不到钱。刘还逼着邱某某。
三人从邱手中抢走1.7万余元后,将邱带到马尾区海边,胁迫邱在车内脱光衣服并拍摄裸照,以要挟其不要报警,说报警就把裸照发到网上,然后将邱放在马尾高速公路收费站,再将三张银行卡等物退还邱后逃跑。
刘收到征费人民币7,300元;林某某收到5000元,傅某某收到5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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