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充分发挥市场的作用
关于促进人才平稳有序流动的意见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组织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市场在人才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充分发挥政府作用, 促进人才平稳有序流动,最大限度地保护和激发人才活力,提高人才资源配置效率,为新时期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提供强有力的人才保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一般要求
(一)意义
人才是第一资源,促进人才平稳有序流动是激发人才创新创业创造活力的重要保证,是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重要任务,是实施人才强国战略的重要内容。改革开放以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迅速,人力资源市场体系不断完善,人才流动日益活跃。实现了从全包分配的计划配置向人力资源市场化配置的根本性转变,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人才流动的配置机制并不完善,阻碍人才顺利流动的制度和制度缺陷并没有根除,人才无序流动的问题依然存在。我们必须站在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全局高度,充分认识促进人才平稳有序流动的重要意义,按照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要求,破除阻碍人才流动的各种障碍和体制性障碍,充分发挥市场在人才资源流动和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促进人才顺畅有序流动,不断解放和增强人才活力,为促进高质量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撑和智力保障。
(2)指导思想
我们要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加强人才工作的总体要求, 着力实施人才强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人才平稳有序流动,激发创新创业人才创造力,着力完善人才流动配置机制。 为了充分发挥市场的决定性作用,充分发挥政府的作用,加快建立政府宏观调控、市场公平竞争、单位自主用工、个人自主用工、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诚信服务的人才流动新格局,努力形成人尽其才、人尽其才的良好局面。 这样各种人才的创造活力才能与之竞争生成,他们的智力和才能才能才能充分流动。
(3)基本原则
——坚持党对人才的管理。充分发挥党的思想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党对人才流动的领导,创新人才流动的体制和机制,使各类人才有广阔的施展才华的天地,把各方面的优秀人才聚集到党和人民的伟大斗争中来。
——坚持服务发展。始终把服从和服务党和国家的发展作为人才流动配置的首要任务,牢固树立人才引领发展的战略意识,促进人才流动配置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不断提高人才贡献率。
——坚持市场领先。坚持尊重市场经济和人才成长规律,加快完善统一、规范、竞争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充分发挥市场在人才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完善人才市场供求、价格和竞争机制,保障和落实用人主体自主权,促进人才供求主体到位。
——坚持政府推动。树立正确的人才政绩观,进一步转变政府人才管理职能,充分发挥政府作用,加快建立和完善人才流动配置宏观调控机制,坚决打破阻碍人才流动的制度性缺陷,引导人才资源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
——坚持规范有序。坚持人才流动的正确导向,尊重人才流动规律,强化诚信自律意识,按照法律法规引导人才良性有序流动,因地制宜制定人才政策,推动人才链与创新链、产业链精准对接,避免同质化和恶性竞争。
第二,完善人才流动的市场机制
(4)完善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
全面实施《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进一步完善人力资源市场体系,充分发挥市场作为实现人才流动主渠道的作用。打破城乡、地区、行业划分,消除身份和性别歧视,统一市场运作规则。继续深化政府人才公共服务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理顺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推进公共服务与商业服务分离。结合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布局和国家重点产业发展需求,大力发展专业和产业人才市场,建设一批国家人才市场。
(5)完善人才市场的供求、价格和竞争机制
深化人力资源供给侧结构改革,建立产业发展、转型升级与人才供求匹配机制,充分保障人才平等就业和自主就业权利。完善合理体现人才价值的收入分配机制,落实知识、技术、管理、技能等创新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政策,落实股权、期权等中长期激励政策,探索建立人才流动中的岗前培训补偿机制。完善人才评价机制,突出品德、能力、绩效评价导向,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人才。坚持公平正义,竞争择优,规范用人制度,取消各种阻碍公平竞争、设置行政壁垒的规定。
(6)充分落实用人单位的自主权
坚持用人单位简政放权,放开人才,推进用工制度改革,充分尊重、保障和发挥各类用人单位在人才培养、引进、使用、评价和激励方面的自主权,消除对用人单位的不当干预。进一步完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制度,规范事业单位招聘行为。高校和科研院所可以自主制定招聘计划,设置工作条件,发布招聘信息,按规定组织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流动岗位。合理提高国有企业经理中市场化选聘职业经理人的比例,畅通现有国有企业经理与职业经理人身份转换的渠道。企业吸引优秀人才开展重大行业关键共性技术、设备和标准的研究开发,吸引人才的费用可全额计入经营成本。
第三,畅通人才流动渠道
(7)完善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人才流动机制
支持和引导党政人才、企业管理人才、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的合理流动。完善公务员考试政策,有序推行公务员聘任制。进一步畅通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才进入公务员队伍的渠道。完善党政人才和企业管理人才交流体系,扩大党政机关领导与国有企事业单位跨地区、跨部门交流范围。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到企业进行临时、兼职和就业后创新创业,建立健全相关制度,保障其在职称评定、工资福利、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权益。
(八)人才跨所有制渠道顺畅流动
加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人才建设,将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人才发展纳入各级政府人才发展规划,一视同仁。鼓励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向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团体输送人才。拓宽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选人用人渠道,完善吸收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团体优秀人才进入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的渠道。畅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团体和新兴职业人才申报和评价渠道。
(9)完善人才柔性流动政策
强化灵活的吸引人才的观念,坚持不要求一切,只要求用什么,不要求在哪里,只要求做什么。创新灵活的人才引进方式,通过规划咨询、项目合作、成果转化、联合研发、技术引进、人才培养等方式支持人才智力资源共享。鼓励高校和科研院所建立人才站,实行特聘教授、特聘研究员和特聘专家制度。完善弹性人才引进政策措施,建立以绩效为导向的弹性人才引进激励机制。灵活人才与地方同类人才在创办科技企业、表彰奖励、设立科研项目、成果转化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
(10)建立更加开放的国际人才交流与合作机制
实施更加积极、开放、有效的人才引进政策,引进各类走在国际产业和科技发展前沿、具有世界眼光和深厚造诣、对中国友好的优秀外国人才。积极开辟高端人才吸引和聚集渠道,建立人才资源国际对接平台。研究探索准确定向引进人才、走出去培养人才的有效策略和机制。简化和优化出入境管理机构对外国人签证文件的审批,为符合条件的外国人才提供办理人才签证、工作许可和长期居留许可的便利,完善对外国专家在住房、教育、医疗等方面的服务保障措施。加强职业资格的国际互认,促进职业资格的双边或多边互认。支持和鼓励优秀留学生毕业后直接在国内创业找工作。鼓励和支持留学人员回国创新创业,实施留学人员回国创业启动支持计划,鼓励地方政府探索建立留学回国青年实习基地。鼓励国内高层次人才和优秀中青年专业技术人员以及企业管理人员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和技术交流活动。机构可以在全球范围内公开招聘高层次、急需的人才,支持企业在海外设立R&D机构,在全球范围内自主吸引人才。
第四,规范人才流动秩序
(十一)加强人才流动的法律保障
加快制定人才流动相关配套法律法规,完善人才流动法律法规体系,落实服务期、竞业限制和保密规定,坚决防止人才无序流动。加强人才流动法规与教育、科技、文化等立法的衔接。,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和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力度。加强人才市场监管,及时查处人才流动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劳动人事争议处理效能建设,完善多元化处理机制,维护人才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
(12)引导和鼓励人才流向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
围绕实施农村振兴战略和战胜贫困,实施边远贫困地区、边疆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人才支持计划、贫困地区地方人才培养计划和基层人才服务行动计划,探索建立农村振兴专业人才终身培养机制,引导和支持各类人才流向“三区三州”等人才薄弱地区和领域。进一步完善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公务员考试录用和县乡机构公开招聘工作,落实乡镇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乡镇工作补贴,提高列入艰苦边远地区补贴实施范围的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收入水平。国有企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才,允许在艰苦边远地区兼职,并按有关规定取得合法报酬。对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的农村专业人员,实行相关职称评审优惠政策。推进东西部干部人才交流,继续向西藏、新疆、青海输送优秀青年干部,到重点贫困县和老、青少困难地区工作,通过双向任用、两地培训和“团队式”支持等方式加大对干部人才的支持力度。全面实施大学生基层成长计划,继续推进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岗位专项计划、“三支一扶”计划、西部志愿服务计划、农业技术岗位专项计划等基层服务项目,推进大学生村官工作与选调生工作对接。
(13)深化区域人才交流与发展合作
根据国家主要职能领域布局,建立协调的区域人才流动政策体系和交流合作机制,打破阻碍人才跨区域流动的不合理壁垒,引导人才资源在空之间根据市场需求优化配置。加快“一带一路”建设、京津冀协调发展、长三角和粤港澳大湾区人才发展一体化进程,实现人才标准统一和信息共享,促进评价结果互认,支持海南省打造人才对外开放高地。创新区域人才交流与开发合作载体,开展人才公共服务机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行业协会等多种形式的区域人才交流与开发合作,促进与项目、资金、技术的有效融合。构建区域人才交流与发展合作信息网络平台,实现人才供求信息、薪酬信息、政策信息、培训信息等各种信息资源的互联互通。
(14)维护国家重点领域人才流动秩序
研究制定国家重点领域人才流动管理办法,依法规范重点领域人才流动。对于从事国家安全或掌握国家核心技术的人员,以及承担国家重点工程和重大项目的人员,探索建立国家重点领域人才信息库,完善动态管理机制。国家重点领域和艰苦边远地区的人才流动,必须经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同意。在西部地区,如果因政策倾斜而被人才计划支持的科研人员在支持期间离开相关岗位,相应的支持将被取消。完善国家重点领域人才激励和奖励制度,实施股权、期权、分红激励等中长期激励,满足要求。加大重点领域人才配置力度,实施重大专项支持计划,着力解决国家重点发展领域特殊和急需的人才需求。
(15)建立和完善政府人才流动的宏观调控机制
推进人才管理领域政府“分配服务”改革,强化宏观管理、政策法规制定、公共服务和监督保障职能。建立健全政府人才管理服务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清理和规范行政审批和人才招聘、评价和流动中的收费。加强人才市场供求信息监测,依托人才公共服务机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行业协会,建立健全统一动态的人才市场监测机制,探索定期发布人才流动报告。构建全国统一的人力资源大数据平台,实现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个人信用信息系统和“征信中国”网站互联互通,建立健全个人信用记录形成机制。
第五,完善人才流动服务体系
(16)促进人才流动和公共服务便利化
深化国有人才服务机构管理体制改革,加强人才流动公共服务顶层设计和统筹规划,加快建立一体化人才流动公共服务体系。完善促进人才流动和公共服务的国家标准体系,提高公共服务标准化水平。及时修订《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加强流动人员档案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建设经费,为流动人员提供免费基本公共服务。加强人才流动公共服务信息化建设,提高“互联网+人才服务”水平。全面加强行风建设,继续开展“减证利民”行动,加快实施“即时、在线、就近、一次”人才流动公共服务,不断提高人才流动服务水平。
(17)加快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
根据培育人力资本服务新增长点、形成新动能的要求,制定政策措施,促进新时期人力资源服务优质发展。实施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行动计划,重点实施骨干企业培养计划、领军人才培养计划、工业园区建设计划和“互联网+”人力资源服务行动、“一带一路”人力资源服务行动。支持地方政府设立人力资源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积极培育各类专业社会组织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有序承接政府转移的人才培养、评估、流动和激励职能。鼓励发展高端人才猎头等专业服务组织,为人才流动提供准确、专业的服务。鼓励行业组织和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搭建展示、交流、合作平台,为更好地促进人才流动、优化配置提供服务。
(十八)创新急需的人才目录编制和发布制度
建立人才需求预测和预警机制,加强重点领域和行业人才资源储备和需求分析,加强人才资源供给和流动趋势判断。围绕重大发展战略、重大工程、重大项目,创新编制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领域急需人才目录,发挥吸引人才、培养人才的导向作用。建立职业分类动态调整机制,及时将新兴职业纳入国家职业分类,加强国家职业分类的推广应用。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利用云计算、大数据等新兴信息技术,采用授权、委托、补贴或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进行人才需求预测预警和人才目录编制。完善急需人才的引进和配置,简化和优化引进程序,提高人才引进效率。
(19)优化人才流动的政策环境
加快户籍制度改革,全面放宽少数特大城市以外人才落户条件,建立健全特大城市和特大城市积分落户制度,全面放开城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简化和优化落户审批流程。加快人事制度改革,研究打破身份、学历、人事关系约束的政策措施。加快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障制度改革,落实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加强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为城乡和地区间人才流动提供子女入学、住房、医疗、社会保险等保障。
不及物动词保障措施
(二十)加强组织领导。在中央人才工作协调小组的领导下,在中央组织部的指导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协调和促进人才的流动和配置,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推动各项任务的落实。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人才流动的配置,加强统筹协调,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符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实施意见。
(二十一)完善政策措施。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本意见精神,坚决清理阻碍人才顺利有序流动的体制性、体制性障碍,取消不利于人才流动的政策法规。完善人才流动市场机制,畅通人才流动渠道,规范人才流动秩序,加强政府宏观调控,完善人才流动服务体系。
(二十二)狠抓监督落实。要认真落实促进人才流动的部署,确保各项任务有序推进、按时完成。加强监督检查,针对重点任务、关键措施,明确监督重点,及时跟踪效能。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明确责任,登记监督,限期整改,并对落实不力和整改不力的责任人进行问责。
(二十三)加强宣传引导。大力宣传党和国家促进人才流动的重大方针政策,各地区、各部门的新举措、新成绩,优秀人才扎根基层、创新创业的先进事迹,确立人才流动的正确方向。建立健全人才荣誉制度,加强舆论引导,形成全社会关心和支持人才的良好氛围,引导广大人才积极投身党和国家的伟大斗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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