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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结算价格
工程结算价格是指施工企业根据合同和竣工工程量向建设单位(业主)结算工程价款的实际工程价格。工程结算价格不同于工程预算价格,工程预算价格是以实际完成的工程金额为基础结算后的工程价格。工程结算价格不一定高于工程预算价格,但会根据实际工程量计算。
工程合同结算价格
工程合同结算价格
本合同建筑、安装、装饰工程的结算依据是2009年《四川清单》和《重庆定额》的计价定额,钢材价格按重庆市价格执行(不考虑甲方提供材料的单价)。人工成本不做调整。签证一般工60元/人日,技工120元/人日。
一、工程合同结算价格(基础)
1.施工合同
2、会审记、设计变更、技术验证、工程签证
3.经甲方批准实施的施工及施工方案(塔吊、施工电梯、垂直全封闭)
4.定额、收费标准、证明文件、招标文件及附件
5.经济数据必须加盖甲方公章
二、不能重新计算的费用:
1.合同规定了不可调整的费用、项目和内容
2.如果工期延误,材料价格发生变化,则不按合同约定计算涨价费用
3.因未充分考虑乙方投标或现场其他原因而导致乙方发生的任何其他费用
4、模板工程项目的措施、后浇带支撑系统的措施和外加剂不得计算
5、封闭运输费、市政环保费
6.施工场地内道路硬化、维护、拆除、洗车、噪音、污水排放、道路占用等费用,施工周边通道、防护棚、样板间通道、临时设施及围护设施拆除修复、施工及措施、夜间施工等安全保障及架设费用。
7、施工措施、工程质量和安全保证措施
施工队发生的技术和施工措施费用,因其他因素引起的技术措施、安全措施、排水措施费用等采取和清除的措施,土石方多次运输时,施工条件的变化不计算在内。如果地质资料与实际情况不符,监理和甲方认可的施工队增加的费用将擅自变更
8、高温天气补贴、国家文物保护费、探险工程费
9、地下管线施工、临时保护措施
10、行人交通刮费,以及其他施工单位的施工、停工、安全防护费用
11、工程污水、噪声排放、建筑垃圾处理等环境污染费用、垃圾清理、外运、临时设施、道路需要迁移或改建费用
12.材料的理论重量和实际重量之间的差异以及价格上涨的风险
13、施工前移交成品保护费
14.乙方的总承包和合作责任超过本合同的费用
15、清理施工现场的费用
16.因甲方未及时(合理时间)供水、停电、停工而造成的材料设备供应的损失和增加的费用
17.水电安装费,如甲方供水不足,乙方自行解决的费用。
18、市场价格变动和水价差异的风险,自备电等费用
19、不计入固定成本的各种材料的损耗成本
20、商品混凝土管道的砂浆、冲洗、吊装、浇水等。、机器、材料成本
21.天花板的抹灰过程由乙方自行承担。
22.工期延长给乙方造成的成本损失风险和市场因素的风险
23、各种测试、调试、消毒、测试用水费用
24.垂直封不计算,多次转运和物料替代不单独收费。
25、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不再收费。
26.埋地管道随土建工程预埋,不计算再次取槽费用,不计算预埋铁线管道配件。
三.工程合同结算价格的确定:
1.总成本下降比例分为一类和二类项目,均为税前总成本的12%
2.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及费用标准相对较低:
比如一类项目:环保0.5%;文明施工5%;安全施工7.5%;临时设施7.5%;夜间施工费用2.5%;第二次手续费为1.5%;冬季雨季施工2%
四川09清单收费为:环保0.8%;文明施工10%;安全施工15%;临时设施15%;夜间施工费用0%;第二次清除费为0%;0%冬季雨季施工
一类项目:养老保险7%;失业保险0.7%;医保4%;住房公积金2.5%;工伤保险和危险作业事故保险0.9%
四川09单子的费用是:养老保险11%;失业保险1.1%;医疗保险4.5%;住房公积金4%;工伤保险和危险作业事故保险1.3%
3.平基费根据实际情况结算,不需要下浮。土方和宋慈石都是22元/m3,普建设60元/m3。爆破开挖10元/m3,运费2.5元/km。室内回填不计入开挖运输费用,取土回填开挖运输按14元/m3承包。
第四,总包费和合作费
分包的,总包费和协调费为20元/㎡。按塔吊4万元,施工电梯1.5万元。
我们为甲方提供材料,所以没有仓储费。
动词 (verb的缩写)项目资金的支付
1.如果基本工程没有付款,乙方应每月提前到主体15楼开始申报,并在第二天20天前经甲方审核同意后支付给乙方。
2.未完成的月份不申报,按实际完成建筑面积支付单价,每月25日申报整层。
3.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出具确认函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预算价的80%
4.每次申请进度款支付,都需要提交农民工工资支付凭证。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导致工期延误或停工的,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和经济损失。
5.余额应在结算审核后三个月内支付。
6、质量保修金在保修期满后30天内,屋面、防水工程为5年,电气、门窗等工程为2年。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维护建筑市场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以下简称工程价款结算),是指按照合同约定,约定建设工程合同价款,结算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和工程竣工价款的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财政部门、地方各级政府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地方各级政府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工程价款结算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从事工程价款结算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并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二章工程合同价格的约定和调整
第六条招标项目的合同价格,应当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在规定的时间内,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下简称发包人和承包人)以书面形式约定。
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格应由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批准的工程预算在合同中约定。
合同价格在合同中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
第七条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有关工程价款结算的事项:
(一)预付款的金额、支付期限和扣除方法;
(二)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金额和期限;
(三)工程建设发生变化时工程价款的调整方式、索赔方式、工期要求和支付方式;
(四)工程价款争议的解决办法;
(五)约定承担风险的范围和范围,以及约定范围和范围以外的调整措施。
(六)工程竣工价款的结算支付方式、金额和期限;
(七)工程质量保证(保修)金的金额、扣缴方法和期限;
(八)安全措施和事故保险费用;
(九)工期和工期提前或延误的奖惩;
(十)与履行合同和支付价款有关的担保事项。
第八条发包人和承包人签订合同时,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约定工程价款:
(1)固定总价。合同工期短、合同总价低的项目可采用固定总价合同。
(2)固定单价。合同中,双方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成本的计算方法,综合单价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不进行调整。风险范围外的综合单价调整方法,应在合同中约定。
(3)可调价格。可调价格包括可调综合单价和计量费用等。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综合单价和计量费用的调整方法,调整因素包括:
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的变化影响合同价格;
2.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价格调整;
3.批准的设计变更;
4.发包人变更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除改正错误外),导致费用增加;
5.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第九条承包人应在合同规定的调整发生后14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调整的原因和金额,发包人应在确认后将调整金额作为追加合同价格,并与工程进度款同时支付。如果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天内未能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则视为同意调整。
当合同规定的合同价格发生调整时,如果承包人未能在规定时间内通知发包人,或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调整报告,发包人可根据有关资料决定是否调整和调整金额,并书面通知承包人。
第十条工程设计变更价格调整
(1)施工中如遇工程变更,承包人应按发包人批准的变更设计文件进行变更施工,政府投资项目的重大变更应按施工前基本施工程序报批。
(二)工程设计变更确定后14天内,如果设计变更涉及工程价款的调整,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出,经发包人批准后调整合同价款。根据以下方法更改合同价格:
1.合同中有适用于变更项目的价格的,按照合同中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格;
2.合同中只有与变更项目类似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格;
3.如果合同中没有适用于或类似于变更项目的价格,承包商或发包人应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对方确认后实施。如双方不能达成一致,可向项目所在地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咨询或办理合同约定的争议或争议解决程序。
(3)工程设计变更确定后14天内,承包人未提交工程价款变更报告的,发包人可根据其掌握的资料决定是否调整合同价款及具体调整金额。涉及工程价格变更的重大工程变更的报告和确认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
收到变更工程价格报告的一方应在收到之日起14天内确认或提出咨询意见。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日内,对方未予确认或未提出咨询意见的,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经确认。
确认工程变更价格的增加(减少)为合同价格的增加(减少),同时支付工程进度款。
第三章工程价款结算
第十一条工程价款结算应按合同办理。合同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双方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协商处理:
(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有关部门的有关规定;
(三)建设工程合同、补充协议、变更签证和现场签证,以及发包人和承包人认可的其他有效文件;
(四)其他可以信赖的材料。
第十二条工程预付款结算应符合下列要求:
(1)承包和承包工程的预付款按合同约定拨付。预付款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重大项目按照年度项目计划逐年垫付。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进行计价,预付款的比例在合同中就实质性消耗和非实质性消耗分别约定。
(2)在满足施工条件的前提下,发包人应在双方签订合同后一个月内或不迟于约定开工日期前7天预付工程款。如果发包人未按约定提前支付,承包人应在提前支付时间到期后10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提前支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未按要求提前支付的,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14天内停止施工,发包人应自约定的应付款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利息(利率按同期银行利率执行)
(三)预付款必须在合同中扣除,并在进度款中扣除。
(4)对于未签订合同或无施工条件的工程,发包人不得以预付款的名义预付工程款或转移资金。
第十三条工程进度款的结算和支付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工程进度款结算方式
1.每月结算和付款。即实行按月进度付款,完工后清算。合同期限两年以上的项目,应在年末进行项目清查,办理年度结算。
2.分段结算和支付。也就是说,将当年开工,当年不能完工的项目,按照项目的形象进度,划分为不同的阶段支付项目进度款。具体划分在合同里说的很清楚。
(2)工程量的计算
1、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方法和时间,向发包人提交一份关于已完成工程量的报告。发包人应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核实完成的工程量,并在核实前一天通知承包人。承包商应提供条件并派人参加验证。承包人接到通知后不得参与核实,并以发包人核实的工程量作为支付工程价款的依据。发包人未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参加验证,验证结果无效。
2.如果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14天内未能核实完成的工程量,承包人报告的工程量从第15天起视为已确认,作为支付工程价款的依据。双方合同另有约定的,以合同为准。
3、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包括设计变更)而造成承包人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计量。
(3)工程进度款支付
1、根据确定的工程计量结果,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支付工程进度款,在14天内,发包人应以不低于工程价款的60%,不高于工程价款的90%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发包人扣除的预付款按约定时间与工程进度款同时结算扣除。
2.如果发包人未能在约定的付款时间后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发出付款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如未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协议应规定延期付款时间,并从工程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计算应付利息(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3.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双方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无法施工的,承包人可以停止施工,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四条工程竣工后,双方应当按照约定的合同价格、合同价格的调整内容和索赔要求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一)工程竣工结算方式
工程竣工结算分为单位工程竣工结算、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和建设工程竣工总结计算。
(2)工程竣工结算的编制和审核
1、单位工程竣工结算由承包人、发包人审查;总承包项目应由特定承包商编制,并由业主在总承包商审查的基础上进行审查。
2.单项工程竣工结算或建设工程竣工总结由总承包单位编制,发包人可直接审查或委托有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审查。政府投资项目应当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查。单项工程竣工结算或建设工程竣工总结经承包人签发并签字盖章后生效。
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工程竣工结算的准备工作。如工程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且无正当理由延期,承包人应对此负责。
(三)工程竣工结算审查期限
单项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向发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结算资料,发包人应在以下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检查(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工程竣工结算报告金额审核时间
自收到竣工结算报告之日起20天内,完成竣工结算资料不足1500万元的
2500万元-2000万元自收到竣工结算报告之日起30天内完成竣工结算资料
3.2亿元-5000万元自收到竣工结算报告之日起45天内完成竣工结算资料
超过4.5亿元的,应当自收到竣工结算报告之日起60日内完成竣工结算资料
建设工程竣工总结应在最终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审核确认后15天内进行总结,并在送交发包人后30天内完成。
(4)工程竣工价格结算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结算资料后,应在本办法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核实(如有合同规定的期限,则以其同意为准),并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发包人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并预留约5%的质量保证(保修)基金,一年保修期满后进行清算(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修期内如有维修,发生的费用从质保(保修)基金中扣除。
(5)索赔价格的结算
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受害方应按合同约定提出索赔,索赔金额按合同约定支付。
(6)合同外零星工程价款结算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完成合同以外的零星工程,承包人应在接受发包人要求后7天内向发包人提交施工签证,签证内容包括人工数量和单价、机械台班数量和单价、使用的材料和数量等。发包人未签发签证的,承包人承担施工责任。
第十五条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加强施工现场的成本控制,及时如实记录工程合同以外的事项,履行书面手续。双方授权的现场代表签署的所有现场签证,以及双方协商确定的索赔及其他费用,在工程竣工结算时应如实办理,其有效性不因双方现场代表中途变更而改变。
第十六条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结算资料后,未在本办法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对结算报告和资料提出意见的,视为同意。
承包人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完整的工程竣工结算资料,经发包人催告后14天内未能提供或给予明确答复的,发包人有权根据现有资料进行审查,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根据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承包人应向发包人申请支付工程竣工结算款。发包人应在收到申请后15天内支付结算款,逾期不支付的,应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可督促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如果达成延期付款协议,承包人应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逾期工程价款的利息。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的,承包人可与发包人协商对工程进行折价,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拍卖工程,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先支付给承包人。
第十七条工程竣工结算以合同工期为准,实际工期应早于或晚于合同工期,双方按合同约定执行奖惩。
第四章工程价款结算争议
第十八条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接受发包人或承包人委托,编辑工程竣工结算时,应根据合同和实际履行情况认真办理事宜,经双方签字后出具竣工结算报告。一方对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协商、协商。如果不能达成一致,双方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的争议或争议解决程序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发包人对工程质量有异议,已竣工验收或虽未验收但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质量争议,按工程保修合同执行;对已竣工未验收未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以及已停工或停建的工程,其质量争议部分的解决应予以延期。双方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检测鉴定机构对争议项目进行检测,根据检测结果确定解决方案,或者根据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处理决定执行。剩余部分的结算按照约定办理。
第二十条当事人对工程造价合同有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方式解决:
(一)双方协商;
(二)根据合同条款约定进行调解;
(三)向有关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工程价款结算管理
第二十一条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及时结清工程竣工结算,否则,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有关部门不予办理权属登记。
第二十二条发包人和中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者发包人和中标人偏离合同实质性内容,另行签订协议,导致工程价款结算发生争议的,单项协议无效,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责令改正,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受委托承担工程结算相关咨询业务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应当具有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其出具的工程价款拨付和工程结算文件应当由造价工程师签字,并加盖执业专用章和单位公章。
第六章补充规定
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专业分包或者劳务分包,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必须依法订立专业分包或者劳务分包合同,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在合同中约定工程价款和结算方式。
第二十五条政府投资项目除执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外,地方政府或地方政府财政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合同价格的约定和调整、工程价款结算、工程价款结算争议解决等事项,如有其他特殊规定,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凡监理工程,工程价款结算过程中涉及监理工程师签证事项的,应按工程监理合同进行。
第二十七条有关主管部门、地方财政部门、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参照本办法,结合本部门、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另行制定具体办法,并报财政部、建设部备案。
第二十八条示范合同内容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个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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