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云南昭通昭阳区法院对“少女因被逼卖淫跳楼”案作出一审宣判。判决书显示,3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刑11年、8年、4年。其中,组织多名女性卖淫的主犯施某秀系未成年人,有自首情节,法院采纳了辩方“从轻处罚”的观点。
判决书显示,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1月下旬,施某秀组织多名女性在洪某连开设的钻石商务公寓内卖淫,洪某连介绍嫖客,提成20%。2020年3月26日22时50分许,洪某连介绍嫖客,施某秀要求受害人耿某(15岁)在昭阳区珠泉路钻石商务公寓卖淫,耿某不愿意,施某秀、王某绕和陈某(未达刑事责任年龄)商量后,王某绕使用裤带、陈某使用刀子对耿某进行威胁,强迫耿某卖淫,随后,耿某从钻石商务公寓五楼跳下,施某秀下楼查看,并打电话告知耿某家人,耿某家人闻讯赶到现场后,民警同时到达现场,施某秀还留在现场,王某绕、陈某不知去向,后耿某被送至昭通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150天。用去医药费190946.65元,经鉴定,须后续治疗费28000元。经查,施某秀除自已卖淫外,还组织耿某、史某(14岁)、金某(16岁),马某(18岁)在钻石商务公寓实施卖淫活动,洪某连均容留在钻石商务公寓内卖淫。
法院认为,施某秀除自己卖淫外,另组织4名女性实施卖淫行为,其中有三名女性系未成年人,且强迫其中一名未成年人卖淫,导致该未成年人跳楼至重伤的行为,已构成组织卖淫罪。王某绕参与强迫未成年人卖淫并致受害人跳楼致重伤的行为,已构成强迫卖淫罪,洪某连在自己经营的商务公寓里面容留多名女性实施卖淫,且帮助招嫖,获取部分提成,其中有四名女性系未成年人,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介绍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该院予以采纳。
法院认为,被告人施某秀、王某绕、洪某连的辩护人的辩护观点,认为被告人施某秀系未成年人,有自首情节,王某绕系从犯,应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观点成立,该院予以采纳。
法院指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耿某要求三被告人赔偿医药费190946.65元,后续治疗费28000元,营养费15000元,护理费202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000元,鉴定费1800元,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由被告人施某秀、王某绕、洪某连承担连带责任赔偿,因被告人施某秀已年满十六周岁,且以其收入为其主要生活来源,民事赔偿责任应由其自行承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其余诉请无相关证据及法律依据,该院不予支持。
判决书显示,该案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据相关法律作出以下判决:施某秀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处罚5万元;王某绕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处罚3万元;被告人洪某连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处罚5万元。此外,由施某秀、王某绕、洪某连承担连带责任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耿某270996.65元(判决生效后一月内给付);驳回原告人耿某其余民事诉讼请求;作案工具手机2部、刀子1把,皮带1条予以没收。
该份判决书盖有昭通市昭阳区法院公章,落款时间是2020年12月14日。
澎湃新闻此前报道,3月26日,云南省昭通市一名15岁少女被人持刀和皮带胁迫卖淫,其不愿顺从,从五楼跳下受伤。包括两名未成年人在内的4名犯罪嫌疑人被警方抓获,其中一名犯罪嫌疑人陈某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另行处理。11月19日,该案件在昭通市昭阳区法院一审开庭审理,未当庭宣判。
本文来自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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