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猎枪打猎 三人相约去打猎,猎枪瞄准的竟是……

晚上一起打猎

两年前,归钟爱上了野外狩猎。虽然他知道私人枪支是法律禁止的,但是他在网上买了一把气枪,偷偷用了将近两年,这让他越来越难受。

2017年1月中旬,他从网上购买零件,刚刚自己组装好气枪。为了晚上去野外打猎,他还买了一台热像仪。试完枪后,归钟无法停止内心的冲动。他把住在同一个村子里的朱伟和倪斌叫来,叫他们出去打野兽。当晚21点左右,朱伟和倪斌上了归钟驾驶的SUV。

越野车沿着村里水库附近的道路缓缓行驶,周围是稻田和鱼塘。在车内,归钟一手握着方向盘,一手握着气枪。倪斌拿着热像仪坐在副驾驶位置,朱伟从后座看着窗外。

21点10分,车刚刚开到村口小树林附近的路段。倪斌在热像仪屏幕上发现一个白点。他激动地喊道:“站住,前面有目标!”

车停稳后,归钟从倪斌手里接过热像仪,迅速安装在气枪上,摇开车窗,眯起左眼,把枪对准前方的影子。砰的一声,子弹迅速飞出,紧接着前面一声“啊”,然后“扑通”一声,好像有人掉进了水里。归钟大吃一惊,喊道:“不,下车看看。”。

倪斌、归钟和朱伟打开车门跳了下来。他们向前搜索,听到不远处有水泵的声音。原来附近有个鱼塘。于是,三个人沿着海岸仔细搜索,但是什么也没有发生。

归钟轻而易举地吐出一口凉气,和倪彬、朱伟匆匆驾车离开了现场。回家后,归钟认为还有一些恐惧,于是拆除了组装好的气枪并将其销毁。

老人被杀并被枪杀

21日上午,空被一片薄云包裹。当有人经过鱼塘时,他们看到一个人仰面朝天漂浮在水面上。喊了几声,他们不回答,就大声叫了出来。几个听到消息的村民把鱼塘附近的遮阳篷船划到中心,用桨把人翻过来,认出了住在小树林附近的村民程大勇,他没有呼吸。村民们立即报警,并通知了家人。

过了一会儿,接到报警的警察赶到了现场。经勘验,确认程大勇死前中枪。几天后,法医专家得出结论,程大勇死于枪击造成的颅脑损伤。

警方发现,程大勇死时正在自己的鱼塘青塘钓鱼。他担心水泵会被偷,因为他白天没有抽出池塘里的水。程大勇晚上拿着被子看守池塘边的临时鱼棚。获得了高速公路的监控视频,视野中出现了停留在小树林路边的SUV,与程大勇被枪击的时间非常吻合。根据车牌号码,确认车主是归钟,因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已被公安处罚。因此,办案警察赶到归钟家,在牌桌旁逮捕了归钟。归钟承认开枪的事实,并争辩道:“我不知道我杀了人。”

2018年6月1日,归钟因犯过失致人死亡罪,被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被判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两罪并罚,决定执行7年6个月有期徒刑。归钟上诉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20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程大勇62岁去世。除了80多岁赡养父亲,程大勇还是吴家的上门女婿。根据该乡的民俗,他也承担了赡养岳母王的义务。此外,程大勇和妻子吴还有三个女儿。所以有六个直系亲属享有民事权利。检察机关对直接侵权人归钟提起刑事诉讼时,询问死者亲属是否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吴等亲属认为,程大勇是因、朱伟、倪斌共同侵权致死,刑事案件与民事侵权交叉。因此,在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过程中,吴、等六人并未提起附带民事赔偿诉讼。

罚与人分开赔偿

被判处有期徒刑后不久,吴等亲属同时起诉、倪斌、朱伟,要求三被告共同赔偿六原告经济损失105万元。

2019年1月初,合议庭前往归钟服刑的监狱开庭审理。原审被告就程大勇之死是否系由归钟、朱伟、倪斌共同侵权所致展开激烈辩论。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三名被告持枪狩猎,违反了法律本身,社会危害性较大。在这种情况下,归钟、倪彬和朱伟在群众正常生活的地区打猎。倪斌用热像仪发现白斑,告诉归钟,在归钟拍摄前,三人都要观察周围环境,互相提醒是否会误伤人,但三人都没有尽到注意义务;归钟射杀猎物后,倪斌、归钟和朱伟下车查看,他们都知道或应该知道自己射杀了受害者。在这种情况下,这三个人应该报警或营救受害者,但他们没有采取相应的措施,而是逃离现场,让受害者死亡。

根据倪斌、朱伟的过错程度,归钟承担50%的过错责任,倪斌、朱伟承担50%的责任,并就程大勇枪杀案造成的损失给予六原告25%的赔偿。

2019年1月8日,一审判决认定吴、等原告因程大勇死亡造成经济损失87万元。归钟赔偿直接经济损失3.86万元,赔偿其他刑事处罚损失83.2万元。倪斌和朱伟各赔偿25%,即分别赔偿20.8万元。

最后尘埃落定

吴、等原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吴、等六人上诉称,本案为民事纠纷,不适用刑事诉讼法的有关司法解释。归钟、倪斌、朱伟为侵权社区,归钟应依法赔偿死者亲属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失费等损失87万元,倪斌、朱伟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同时,倪斌也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他认为一审判决让倪斌和朱伟分别承担25%的赔偿责任,显然过高。倪斌在上诉中还指出,一审判决确定的赔偿金额是错误的。

二审审理后,总结出五点争议点。第一,归钟是否应该承担死亡赔偿和精神损害的民事责任;二、一审法院判决倪斌承担25%;三、一审法院对王家属生活费的计算是否正确;四、一审法院按照城镇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和被抚养人生活费是否合适;第五,本案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和死亡赔偿是否构成重复索赔。

二审认为,归钟因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被判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两罪并罚,决定执行7年6个月有期徒刑。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条,“其他法律对侵权责任有其他特别规定的,刑法对刑事犯罪造成的损害赔偿有特别规定。因此,程的死亡是犯罪行为造成损害的结果,赔偿范围应当适用刑法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无论是附带民事诉讼还是单独民事诉讼,如果损害是由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造成的,法院应当根据物质损失作出判决。死亡赔偿和精神损害不属于物质损失的范畴,因此归钟在本案中的赔偿范围不应包括死亡赔偿和精神损害。一审法院裁定,归钟的赔偿金额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确认。因此,吴、等六人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失费,均未获支持。

一审法院判决倪斌承担25%的责任是否合适。本案中,归钟、倪斌、朱伟对本案事故没有共同的故意或过错,只是各自的行为间接结合了相同的损害后果,应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和原因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吴、等六人以三人共同行为,属于共同侵权为由,要求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依据不足,不予支持。关于倪斌的责任,倪斌在群众正常生活区三人参与持枪狩猎,具有很大的社会危险性。倪斌自称没有经验。他通过热像仪发现白点后告诉归钟,并没有提醒归钟要仔细观察,注意自己是否会误伤人。事发后,他没有当场检查报警,逃离现场。在这起事故中,他有一些过失。一审法院判决他承担25%的责任,基本合适。

王家属生活费的计算是否正确。在这种情况下,程大勇出生于吴家,按照农村习俗,他有义务赡养他的岳母王。一审法院支持王的家属生活费没有问题。因此,法院不支持倪斌的上诉。

一审法院按照城镇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和被抚养人生活费是否合适。丽水原有的县制已经完全从县城中去除,划分成区。一审法院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现行司法政策以及城镇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和被抚养人生活费基本合适。

精神损害赔偿和死亡赔偿是否构成重复索赔。《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合理的治疗康复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支付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二十二条规定,被侵权人侵害他人人身权益,给他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根据上述法律,精神损害赔偿和死亡赔偿可以同时主张。本案一审支持吴关于精神损害赔偿和死亡赔偿符合法律规定的主张。

6月3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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