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舒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收到了大量关于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问题。为方便公众了解,现将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安徽省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舒城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和《舒城县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方案》,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条件如下:
一、申请人
住房困难的中低收入家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含城关镇(不含孔伋和马河口办事处,下同)。(或开发区常住户口,且至少有一名家庭成员实际居住5年以上;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人均年收入低于我县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资产在5万元以下;
3.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无房产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小于13平方米;
4.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不享受住房保障;
5.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律支持、赡养或扶养关系。
住房困难的新就业工人。新就业的住房困难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是城关镇或开发区行政机构的工作人员;
2.申请人工作1年以上不满5年的;
3.申请人已在行政事业单位正式办理录用手续;
4.申请人在城关镇或开发区无房产,在舒城县不享受住房保障。
住房困难的农民工。住房困难农民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依法与用工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
2.申请人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
3.申请人在当地无房产,企业未解决公共租赁住房。
二、审计程序
申请。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或单位所在地社区提出申请,并提交所需材料。
1.中等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申请表;
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和户口本;
属于城镇低收入家庭的,提供《安徽省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如果是本市中低收入家庭,提供主管部门或社区出具的家庭成员月收入证明;
申请人家庭主要资产证明材料;
房屋权属证明,或者房屋档案查询证明、房屋租赁协议;
其他证明材料。
2.新增住房困难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申请表;
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和户口簿;
申请人和用人单位办理的正式用工材料;
申请人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一年以上的证明;
房屋档案查询证明、房屋租赁协议。
3.住房困难农民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申请表;
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和户口本;
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申请人连续缴纳社会保障费1年以上;
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出具的不提供住房证明、住房档案查询证明、房屋租赁协议。
初审。社区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家庭人口、家庭收入、家庭资产和家庭住房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受理意见。符合条件的,社区应当自提出意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2个工作日内,对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将受理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上报城关镇或开发区;城关镇或开发区提出初审意见,并公示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2个工作日内,无异议公示或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应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送县住房保障部门、民政部门。
审计。县住房保障部门应当自收到城关镇或者开发区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审核意见,并报送同级民政部门。县级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会同有关部门通过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系统平台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家庭资产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审核意见,并报送同级住房保障部门。
1.房屋标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自有私有住房,人均住房建筑面积超过13平方米;
公有住房已出租;
申请家庭在申请前已转让私有房屋不满2年的;
入住拆迁安置房;
拟入住商品房。
2.财产范围。除日常生活资产外,家庭财产超出规定标准的,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家庭财产包括:
,车辆;
现金、证券等。;
其他资产。
注册。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县住房保障部门在县政府网站公示申请人名单及其家庭收入、资产、住房等情况,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核实无异议成立的,应当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
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县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核。
三、县公共租赁住房主管部门地址和联系方式
舒城县住房保障办公室
地址:舒城县城关镇龙树路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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