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护业主、物业使用者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济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济南市住房和城建局于7月30日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我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部分规定。
该通知自8月1日起执行。与原政策相比,《通知》主要提出以下几点要求: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并考虑有利于物业服务企业就近备案、减轻企业负担、优化经营环境等因素,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将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和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标准调整两个备案事项的实施进行了明确。
《通知》要求,普通住宅在销售前,建设单位应当拟定物业服务方案,依法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确定物业服务等级,并于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报送所在地行政审批部门备案,住建部门和发改部门应按照备案信息依法履行监管责任;物业服务企业因政府指导价变动或者因服务成本变化需要调整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标准的,应当严格按照《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相关规定执行,并在调整物业公共服务费标准之日起10日内向所在区县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此外,因建设单位分期开发、分批交付使用等原因,造成配套设施设备、道路通行、绿化环境等未能达到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标准的,属于普通住宅前期物业的,其物业公共服务费减免比例按照不低于约定收费标准30%执行。
普通住宅交付后空置6个月以上的,由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向物业服务企业提前提出,经物业服务企业确认,其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自空置之日起按照不超过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收费标准的60%交纳。
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前期物业服务过程中,车位超过一个月未停放机动车的,免收停车服务费。
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扣除相应的管理费的,按照收益资金的20%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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