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涉及的是两个法律问题,房地产公司拒绝支付物业费发票和业主支付物业费。
我们不能把二者混为一谈。不缴纳物业费行为
业主交纳物业是依据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订阅的《物业服务合同》。国务院公布的《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中明确规定“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是业主的一项基本义务。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称《解释》)第六条:经书面催交,业主无正当理由拒绝交纳或者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交纳物业费,物业服务企业请求业主支付物业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因此,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以不开物业费发票为由不缴纳物业费的,很难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业主要承担的败诉的风险。
不开发票行为
但是,针对物业公司不开物业费发票的行为,业主是可以在缴费后要求物业开具收据同时在规定时间内开除增值税发票。如果物业拒绝开具发票,那业主可以在次月提供收据到税务部门举报物业公司的偷漏税款行为,而不是通过拒交发票来抗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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