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前说明:
本文描述的个人仅指自然人,不包括个体经营者、合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第一人有限公司等容易与自然人混淆的商业主体。
本文所述深圳是指深圳市本地10个区,不包括深汕合作区。
本文所述房产是指住房和非住房。住房包括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非住房包括公寓、写字楼、厂房、商铺等生产或营业房产。
本文所述普通住房的标准:深圳最新为:2020年7月15日起,同时满足建筑容积率1.0(含)以上、套内建筑面积120平方米(含)以下或者建筑面积144平方米(含)以下、实际成交总价低于750万元(含)。
本文所述税费是仅涉及税务机关征管的税费。
本文所述不含税销售收入,是指不含增值税销售收入。
本文所述税费的税率(额)及百分比率,除了只适用深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标准税额、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综合计算的税费负担率等外,均适用于全国,可供全国各地读者结合各地地方税费减免政策借鉴阅读、综合研判。
本文力争用词简明扼要,准确清晰;内容与时俱进,适时更新,以供各位品质读者长期提供必要的参考价值和保存价值。
一,个人购买房产
个人购进房产时涉及的一次性税费有印花税、契税2个。
1,印花税:
按产权转移书据金额或实际结算金额的0.05%。
优惠政策:
个人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个人购买非住房,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减半征收。
2,契税:
按购房金额(不含增值税)的3%一5%。
优惠政策:
个人购买住房,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于个人购置的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其他房产,按3%的税率征收契税。
个人购买非住房,无优惠。
列表如下:
序号 | 税费名称 | 税率 | 优惠政策 | |
住房 | 非住房 | |||
1 | 印花税 | 免 | 0.05%减半 | 财税【2008】137号文,财税【2019】13号文及深税2019年第4号通告。 |
2 | 契税 | 首套90平方及以下1%,首套90平方以上1.5%;第二套及第二套以上3% | 3% | 财税【2016】23号文 |
一 | 综合税负 | 一 | 3.025% | 一 |
二,个人持有房产
个人平时持有房产期间涉及的税费有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2个。
1,房产税:
每年按房产余值(即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1.2%
优惠政策:
住房,属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纳房产税。非住房,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减半征收。
2,城镇土地使用税:
每年按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x每平方米年税额
优惠政策:
住房,个人所有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暂缓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非住房,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减半征收。
列表如下:
序号 | 税费名称 | 税率 | 优惠政策 | |
住房 | 非住房 | |||
1 | 房产税 | 免 | 4%减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财税【2019】13号文及深税2019年第4号通告 |
2 | 城镇土地使用税 | 免 | 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x税额标准减半 | 深地税发【2009】71号文。财税【2019】13号文及深税2019年第4号通告。 |
一 | 综合税负 | 一 | 一 | 一 |
三,个人出售房产
个人出售房产时涉及的一次性税费有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7个。
1,增值税:
个人出售非住房,应以取得的不含税销售收入扣除该项房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房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若该项房产为自建,则全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个人出售住房,应以取得的不含税销售收入全额或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调控政策:
深圳市:不足5年的住房,全额征收;5年以上的普通住房免征,5年以上的非普通住房差额征收。
优惠政策:
出售自建住房,免征增值税。
出售非住房,无优惠。
2,城市维护建设税:
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的7%。
优惠政策: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减半征收。
3,教育费附加:
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的3%。
优惠政策: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减半征收。
4,地方教育附加:
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额的2%。
优惠政策: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减半征收。
5,印花税:
产权转移书据金额的0.05%。
优惠政策:
出售住房,暂免印花税。
出售非住房,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减半征收。
6,土地增值税:
出售房产所取得的不含税销售收入减除规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为增值额,税率为30%、40%、50%和60%。
应纳税额=相应区间的增值额x相应区间四级超率累进税率乘积之和。
核定征收
核定应纳税额=不含税销售收入x核定征收率。
深圳市的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商铺写字楼酒店10%,其他商业房产5%。
优惠政策:
出售住房,暂免土地增值税。
出售非住房,无优惠。
7,个人所得税:
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单独缴纳个人所得税,取得的不含税销售收入扣除购置房产的成本和税金、费用后的余额征收,税率是20%。
核定征收
核定应纳税额=不含税销售收入×核定征收率
深圳市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率:普通住房1%,非普通住房和营业用房1.5%,拍卖房3%。
优惠政策:
出售住房,出售五年以上的家庭唯一生活住房,暂免征个人所得税。
出售非住房,无优惠。
列表如下:
序号 | 税费名称 | 住房税率(征收率) | 非住房税率(征收率) | 优惠或调控内容 | 优惠或调控依据 |
1 | 增值税 | 差额或全额的5% | 差额的5% | 销售自建自用住房的免征。销售自建非住房的全额征收。购买5年以内的全额征收,购买5年以上的普通住房免征、其它差额征收。 | 财税【2016】36号文附件3,税总公告【2016】14号文,深建字【2020】137号文 |
2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增值税的7%减半 | 增值税的7%减半 | 一 | 财税【2019】13号文及深税2019年第4号通告 |
3 | 教育费附加 | 增值税的3%减半 | 增值税的3%减半 | 一 | 财税【2019】13号文及深税2019年第4号通告 |
4 | 地方教育附加 | 增值税的2%减半 | 增值税的2%减半 | 一 | 财税【2019】13号文及深税2019年第4号通告 |
5 | 土地增值税 | 免 | 商铺写字楼酒店10%其他商业房产5% | 一 | 财税【2008】137号文 |
6 | 印花税 | 免 | 0.05%减半 | 一 | 财税【2008】24号文、财税【2019】13号文及深税2019年第4号通告 |
7 | 个人所得税 | 普通住房1%,非普通住房1.5%,法拍房3% | 1.5%,法拍房3% | 出售五年以上的家庭唯一生活住房,暂免征个人所得税 | 国税函【2007】1145号文、 国税发【2007】33号文 |
一 | 综合税费负担 | 6.3%(普通住房全额) 6.8%(非普通住房全额) 8.3%(法拍房全额) | 一 | 一 |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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