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7月31日消息8月1日是我市《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山东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正式实施的第一天,记者从有关部门获悉,新规定实施后,物业费、停车租赁费的征收仍按经济价格[2012]76号、经济价格[2012]收取。
《通知》明确了办理住宅房屋空置的程序,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向物业服务企业提前提出,经物业服务企业确认。在空置认定标准方面,规定原则上以水、电、气使用情况为衡量标准,但具体操作以双方约定为准;在具体减收比例方面,规定按照不超过约定收费标准的60%缴纳。自空置之日起予以减收物业费。
记者就相关办理事宜咨询了一家物业公司,工作人员表示,办理房屋空置的业主,需先预缴6个月的物业费,并记录家中水表、电表的读数,空置期间如水表、电表不走字,这样物业费可打6折。
除空置房屋减收物业费外,《通知》还规定,因建设单位分期开发、分批交付使用等原因,造成配套设施设备、道路通行、绿化环境等未能达到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标准的,属于普通住宅前期物业的,其物业公共服务费减免比例在约定收费标准的30%以内,由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差额部分由建设单位补偿给物业服务企业。
此外,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前期物业服务过程中,车位超过1个月未停车的,车位使用人向物业服务企业提前提出,经确认后,自闲置之日起免收停车服务费。
鉴于历下、市中、槐荫、天桥、历城及高新区等与其他区县的情况差别较大,上述六区范围内相关政府指导价及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减免规定、公益资金扣除比例等政策执行市里统一规定,其他各区县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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