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科工会v宝能和事件将继续生效。2月7日,中国《证券报》记者采访了深圳罗湖法院、深圳中院及多名律师后获悉,此案仍在审理中。具体修改时间尚未确定。深圳中院的判决裁定,罗湖法院对该案拥有管辖权,而不是判定万科工会胜诉。
有业内人士表示,此案预计短期难有结果,宝能短期内也不能减持万科股份,所以暂时对宝万之争难以形成实质影响。管辖权裁决引业内争议
2016年7月4日,万科工会起诉宝能系的钜盛华、前海人寿、南方资本、泰信基金、西部利得损害股东利益责任,请求包括判令5名被告增持万科A(行情000002,买入)股票的行为属于无效民事行为等,案件被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受理。
2017年2月6日,中国证券报记者获得的一份裁决书显示,宝能方面曾向深圳中院提出上诉,认为深圳罗湖法院对此案没有管辖权,但遭深圳中院驳回。北京人富律师事务所执行合伙人杨涛表示,深圳中院的裁决只是确定罗湖法院对此案具有管辖权,而不是判定万科工会胜诉,并不代表任何层级的法院对案件实体问题作出判断或据以揣测法院的审判思路。
深圳中院认为罗湖法院对此案具有管辖权,给出的理由主要有两点,一是万科工会未提出给付金钱的诉讼请求,二是钜盛华的住所地位于罗湖法院法院辖区。
杨涛表示,此类案件在实务中并不多见,且请求司法确认公开市场竞价完成的股票交易行为无效是否可行,原本就存在争议,所以宝能方面称此案是新类型法律问题,案情复杂,是有道理的。而且一旦最终实体判决支持了万科工会诉请,则宝能将面临必须减持所持数百亿市值万科股票的情况,所涉及财产利益巨大。另外,万科股票的大量、集中减持对A股市场的稳定所造成的影响也是巨大的。
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冯夏认为,深圳中院的裁定合理、合法。她指出,管辖权异议的理由不能以案件结果为假设,而是应当考虑到原告起诉的诉讼请求及理由,宝能提出的理由是在法院支持万科工会诉讼请求的前提下,才可能涉及巨额的资金,但仅就万科工会起诉的内容上看,并无具体的诉讼标的金额。
万科工会存“身份”问题
2月7日,中国证券报记者采访深圳罗湖法院及深圳中院后得知,此案目前还在审理中,具体开庭时间还未确定。记者就此事采访万科及宝能,均未获得回复。不过有业内人士指出,起诉宝能时,万科工会是否可以作为起诉主体也存在争议。
据了解,证监会2002年曾发文指出,工会作为上市公司的股东,其身份与工会的设立和活动宗旨不一致,可能会对工会正常活动产生不利影响。在证监会出台规范性文件后,国内曾存在职工持股会或工会持有股权的上市公司几乎都已经按规定清理规范,万科至今则依然存在工会持股。根据万科2015年半年报,万科工会持有万科A股为6716.85万股,持股比例为0.61%。
上海天铭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宋一欣指出,工会在本案中是否可以做主体值得商讨。因为工会属于限定目的主体,此案中究竟是股权代持的主体,还是自身就是股权主体需要明确。如果是前者则不适格,如果是后者则意味着认可工会可以随意买卖股票,这又和工会的从业范围冲突。
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冯夏认为,万科工会起诉要求确认民事行为无效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受理范围,但工会不能成为公司的股东,而万科工会属于历史遗留问题,从法律层面可能面临证监会的行政干预,具体来讲有可能被要求强制转股,清退工会的股东资格。
对于这起案件,究竟万科工会和宝能谁的胜算更大,目前并没有肯定的答案。不过,在上海天铭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宋一欣看来,本案与2015年*ST新梅原大股东起诉开南系一案颇为类似。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法律人士表示,由于宝能系提出管辖权异议,所以此案的审理周期变得更长,“估计在万科3月即将进行董事会改选之前,本案都难以做出判决,所以暂时对宝万之争难以造成实质影响,宝能抛售万科股票也暂时难以成行。”此外,宝能最后一次购入万科A的时间在2016年7月份,而根据规定,第一大股东持股未达到30%也需遵守12个月锁定期的规定。这也意味着,宝能系解禁万科股票至少需等待至2017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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