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3日凌晨4点,
武汉36岁女子卢晓琳
从32楼楼顶跳下来。
究竟发生了什么?
以至于让她走到这一步?
(此前报道:遛狗不牵绳闹出人命?和养狗邻居冲突后,女子凌晨从32楼一跃而下…)
事件回顾
武汉36岁女子卢孝林上班途中被小区里没拴绳的宠物狗追逐,受惊吓后责问狗主人,被几名一起遛狗的老太太反击。之后,双方矛盾一直持续,并且不断升级。
卢孝林说已经多次向物业和社区网格群反映无果,每天被养狗的老太太们带狗在上班的路上围堵。她曾购买打狗棍自卫,之后被对方辱骂、击打。
事发前几天,卢孝林在业主群里说要“拿命抗争”,不少业主发声声讨不栓绳遛狗行为,但也劝她冷静。
出事后,小区物业表示,因为无执法权,他们对于“小区内遛狗不牵绳”的情况也很无奈。
20日下午,卢孝林的家人带着业主们提供的全套资料正式向洪山区狮子山派出所报案,民警表示目前还无法判断卢孝林轻生原因,会配合调取监控跟进处理。
此事在网上引发热议。
若经警方调查证实,
卢女士的轻生
与这些遛狗不牵绳者的行为有直接关联,
那么她们将面临什么处罚?
在此事件中,
小区物业是否也有责任?
针对相关问题,
记者采访了专家、律师。
专家观点
遛狗不拴绳导致他人受伤,
狗主人或将面临民事赔偿
“关于在小区内遛狗是否要拴绳,首先要看小区内部是否有业主公约或者物业管理规约之类的规范来对其进行约束,如果有,当然要遵守;其次要看当地有没有地方性规范来约束,如果有,也当然要遵守。”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段厚省表示,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和第一千二百五十条的相关规定,无论是否有相应的约束性规范,饲养的动物伤人,动物的饲养人都要承担责任,除非能够证明是第三人造成的,或者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损失。构成民事上的人身伤害,受害人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主张权利,请求人身损害赔偿,如果精神遭受伤害,还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上海律协物业管理业务研究委员会主任、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宋安成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修订)第30条第2款明确规定“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所以遛狗拴绳是法律规定,不拴绳是违法行为。”此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109条第3款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此外,《民法典》第1179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宋安成律师建议,如果遛狗不拴绳导致他人被狗咬伤的,受害人可以要求狗的主人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比如常见的医药费、误工费等都可以要求狗的主人支付。如狗的主人拒绝赔偿,受害人可以通过协商、诉讼等常见的方式进行维权。如果双方协商不成,受害人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狗的主人支付合理的治疗和恢复等费用。
围堵、辱骂以及殴打他人,
违法!要担责!
段厚省教授认为,本案中,遛狗老人们围堵、辱骂和殴打卢女士,在民法上构成了人身侵权,情节严重的话,可能还构成《治安管理处罚法》甚至《刑法》上的寻衅滋事、侮辱或者故意伤害。“进一步说,如果警方调查证实卢女士的死亡和这些人的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那么,我认为这些人至少应承担民法上的赔偿责任;然后构成治安管理处罚法上的行为,应受治安处罚;如果情节更严重,可能构成犯罪,应受刑事处罚。”
卢女士楼栋下张贴的通知
“任何人的合法权益都受法律保护,其他人不得随意侵犯。”宋安成律师也认为,遛狗老人因为卢女士提醒“遛狗要栓绳”而对其进行围堵、辱骂以及殴打的行为,涉嫌侵犯卢女士的人身权益。如果情节严重,还可能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甚至构成《刑法》中的侮辱罪、故意伤害罪等。
同时,他表示,如果卢女士的轻生确实与这些遛狗不牵绳者的行为有直接关联,但是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的,遛狗老人一般不需要承担刑法上的刑事责任。“但是可能需要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或《民法典》的规定,接受行政处罚或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卢女士的父母作为卢女士的近亲属,可以要求遛狗老人承担一定的侵权赔偿责任。”
作为业主,卢女士生前曾多次向物业反映小区遛狗不栓绳及自己遭受遛狗人围堵、辱骂和殴打的问题,但物业以“无执法权”为由,迟迟未解决。
卢女士曾向楼管反映遛狗不牵绳事件
对于物业公司的这一说法,宋安成律师认为,“物业公司确实没有行政执法权,但是其负有根据合同对管理区域的安全进行维护、积极报告相关政府部门的义务。”因此,当小区业主、使用人反映小区存有遛狗不拴绳或是有安全隐患的情形,物业公司应当及时采取张贴告知、劝导业主、报警等方式减少安全隐患。“但具体到本案中的物业公司是否履行了义务,还需要进一步的调查核实。如果确实可以证实本案中的物业公司没有按照法律或合同约定充分履行管理义务的,卢女士家属可以要求物业公司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
段厚省教授也表示,通常而言,物业服务合同会规定物业有维护小区环境,保护业主安全的义务。“所以,物业当然有义务阻止这些人的行为。卢女士的家属可以追究物业公司的民事责任。但是,既然人都不在了,那主要就是损害赔偿责任。”
此次事件中,
涉事女子跳楼与被狗主人骚扰、
辱骂殴打有无关系,
虽尚待调查,
但由此暴露的居民小区遛狗不牵绳乱象,
的确应该引起足够重视了!
你周围有遛狗不牵绳的现象吗?
欢迎留言参与讨论……
整理 | 刘家杭
部分新闻素材综合自上海法治报、澎湃新闻、封面新闻、新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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