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白色背书票据的持票人转让票据时可以采取三种方式:1。改为全票背书转让,持票人对背书人姓名进行充分补充后,再将白票背书改为全票背书。2.空白色背书转让。3.简单交付和转让,持票人不背书直接交付给付款人。
前一种转让方式通过认可空白色背书的效力实现背书的连续性,持票人可以通过背书连续证明其票据权利。在后两种转让方式中,只要票据在形式上连续背书,就可以满足“通过背书连续证明票据权利”的法律要求。
空如果白色票据上记载了“不可转让”字样,该记载的效力如何?有学者指出,即使有禁止背书转让的记载,也不会产生禁止背书转让的效果。原因是背书人以空白背书的形式转让票据时,实际上是默认了后手交付转让的可能性,“禁止转让”的记载就失去了限制意义。此外,在简单交付转让模式下,转让人不背书票据。按照票据的字面意思,不在票据上签名的人对票据不承担责任。因此,受让方如果承兑汇票,将失去对转让方的追索权,转让方也不承担保证汇票付款的责任,一定程度上会影响汇票的可接受性。但不可否认的是,简单的交付和转让缩小了追索权行使的范围,易于实施,这实际上体现了空白背书制度的好处。
票据以简单交付方式转让的,由于转让人没有背书或者签名,票据的赠与人和收款人之间不存在法律关系,发生普通债权转让的效力。然而,与普通的债权转让不同,转让人不需要在转让票据上通知债务人,因为债务人在票据上的签名本身就表达了向不确定的持票人履行债务的意图。但是,根据债权转让规则,转让人应当对受让人承担担保权利瑕疵的责任。
单纯交付票据的出让人在没有签名的情况下是否承担票据责任值得怀疑,受让人取得了票据权利。转让人的前背书人可以用反对转让人的论据来反驳受让方吗?在普通债权转让中是可以的。但在单纯交付票据的情况下,转让人因未签字而不属于受让方的前背书人,转让人的前背书人因转让人与受让方没有直接关系而不属于真正的直接前背书人。
边肖认为,除绝对抗辩外,票据行为的抗辩规则不应适用于转让人的前背书人与受让人之间的抗辩。由于转让人与受让人之间的转让是债权的普通转让,自然要赋予原背书人以相同的债务人身份进行抗辩。被否定的,前背书人在票据法范围内的抗辩事由将缩减为受让人恶意承兑票据,知道有抗辩事由接受票据,受票人无偿取得票据的情形,这是前背书人在背书转让时不可预见的情形,使其可以承担缩小抗辩权范围的不利。但受让人单纯交付让与或者再次背书让与的,按照债权让与的一般原则和票据行为规则,债权让与的效力被切断,原背书人不得对抗与让与人有基本关系的抗辩持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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