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春节的临近,“年终奖”成为人们关注的话题。「年终奖」的性质是什么?提前离职能拿到“年终奖”吗?拖欠“年终奖”怎么维权?
“年终奖”是工资还是福利?从法律角度来说,什么是“年终奖”需要具体分析。一般来说,需要结合劳动合同和用人单位内部关于薪酬的规章制度进行综合判断。
如果劳动者在加入用人单位时与用人单位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年终奖”的支付方式和金额,比如有的企业在劳动合同中已经明确约定,每年年底的最后一个月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并额外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年终奖”;还有一些劳动合同,根据用人单位绩效和出勤的综合考核结果,规定了“年终奖”的具体金额;还有一些劳动合同同时具备以上两种“年终奖”。那么,无论用人单位采取哪种形式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年终奖”,此时的“年终奖”都应视为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即工资。虽然有些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没有与劳动者约定“年终奖”,但根据用人单位的惯例,每年都会发放“年终奖”,所以“年终奖”此时也应视为工资。
在实践中,有些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没有提到“年终奖”,而是根据用人单位当年的整体利润来决定是否颁发“年终奖”,数额和支付对象,或者有些用人单位在召开年会时设置一些抽奖等环节,将奖金作为“年终奖”发放给劳动者。这种“年终奖”很不确定,很短暂。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颁发的“年终奖”是一种物质奖励,属于福利。
提前离职能否得到“年终奖”《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三条对“工资”的定义是指用人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劳动合同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支付的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如果“年终奖”的性质是工资,用人单位应以货币形式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
实际上,雇主拒绝向工人发放“年终奖”,因为他们在一年中提早离开之前没有在雇主那里工作过。可以说这种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工作期间按照其工作时间比例支付“年终奖”。
那么如果“年终奖”的性质不是工资,而是福利呢?至于福利问题,用人单位有权就此问题做出决定,属于用人单位的自我管理行为。因此,此时是否以及如何发放“年终奖”将由用人单位自主决定。
“年终奖”被拖欠如何维权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时足额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因此,当拖欠作为工资的“年终奖”时,劳动者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工人可以要求雇主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拒绝的,劳动者可以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举报。劳动者也可以选择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仲裁裁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我们需要提醒大家,维权要及时。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因拖欠劳动报酬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限制;但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在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交。”根据上述规定,因“年终奖”违约与用人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无法解决的,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最迟应在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交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否则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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