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网记者丁国峰通讯员布莱尔“最新商机,热钱投资……”“只要有梦想,就能实现……”如今,特许经营以其多种商业模式、广泛的行业分布和优秀的品牌战略成为企业家的新宠。但是,真的像宣传的那样是高收益零风险吗?万一经营失败,投资者能全身而退吗?近日,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审结特许经营费退还纠纷。
2017年12月,辞职在家的郑与XX羊肉串餐饮签订了“XX羊肉串餐饮加盟合同”,并支付了6万元的开办费。签约成功后,郑开始寻找合适的商铺地址,并在当地一个商业广场租了一间商铺。
但商业广场因消防不合格需整改,原出租给郑的商铺改为消防通道,无法交付。随后,郑向“XX羊肉串”餐厅发出律师函,要求取消特许经营合同,并因租赁店铺无法交付使用而退还特许经营费,被郑拒绝。郑见协商不成,将“XX羊肉串”餐厅诉至园区法院,请求法院裁定解除特许经营合同,“XX羊肉串”餐厅退还特许经营费6万元。
经审理,法院认为特许经营合同未明确具体门店,原告郑主张无相关证据不能交付原租赁门店。原告的租赁店铺即使不能正常交付,也仍然可以在购物城另设店铺,造成原告未开业的不是被告。原告基于此提出的终止合同的请求是不充分的。但是在特许经营合同关系中,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在商业地位、经济实力、谈判地位等方面处于不平等的状态。,所以法律赋予了被特许人在合同订立后的一定时间内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权利,从而缓解了被特许人的投资冲动。
本案中,考虑到郑未能在其选择的店铺内正常开业,本着公平、效率的原则,合同的终止有利于双方交易关系尽快恢复稳定,故法院支持郑申请终止所涉及的特许经营合同。鉴于郑负有解除特许经营合同的责任,因涉及的特许经营店未实际开业,未使用特许经营资源,未享受各种特许经营服务。合同终止后,不退还特许费是不公平的;同时,考虑到涉案特许经营合同终止前原被告双方的权利义务尚未确定,且被告在此期间无法许可其他主体在同一地点加入,并考虑到原告提出解除合同的过错、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等因素,法院判决被告返还原告4.2万元特许经营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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