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一项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规定已经出台,预计将全面规范网上商品交易。昨天,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宣布,《网上交易管理办法》已经审议通过,将于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办法》要求,网络商品经营者销售商品时,消费者有权在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退货,无需说明理由,新鲜、易腐、定制等4种商品除外。
新鲜易腐物品7天不适用,没有理由退货
《办法》要求“从事网上商品交易及相关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从事网上商品交易的自然人应当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进行业务活动,并向第三方交易平台提交其姓名、地址、有效身份证明、有效联系方式等真实身份信息。具备登记条件的,依法申请工商登记。
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网上商品交易及相关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应当在从事经营活动的网站首页或者主页面显著位置展示营业执照公布的信息或者营业执照电子链接标识。
《办法》明确指出,网上商品经营者销售商品时,消费者有权在收到商品之日起7日内退货,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消费者定制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新鲜易腐、网上下载或消费者拆封、投递报刊等数字化商品。另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不适合退货且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的商品,也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应当注意退货应当完好,网络商品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货之日起7日内退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货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网络商品经营者与消费者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三方交易平台终止服务应至少提前3个月公布
对于双方不符合的交易,《办法》明确:“消费者索要购货凭证或者发票等服务单据的,网络商品经营者必须出具。”此外,工商部门要求网上商品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经消费者同意,可以电子形式发布。电子购买凭证或服务单据可以作为处理消费者投诉的依据。
此外,在线商品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应当保证商品或者服务的完整性,不得不合理分割和销售商品或者服务,不得确定最低消费标准或者收取不合理的费用。
目前,许多网上交易是通过第三方交易平台进行的,SAIC要求第三方交易平台终止服务应至少提前三个月公布。“鼓励第三方交易平台运营商设立消费者权益保证金。”《办法》要求,消费者权益保证金应当用于保护消费者权益,不得挪作他用,其用途应当定期公开。
网络“水军”行为应如实披露
网络“水军”的行为也要求如实披露。根据《办法》,通过博客、微博等网络社交媒体提供宣传推广服务、评论商品或服务并获得报酬的,应当如实披露其性质,避免引起消费者误解。同时,为网上商品交易提供信用评估服务的相关服务经营者应当通过合法渠道收集信用信息,不得随意调整用户的信用等级或相关信息,不得将收集的信用信息用于任何非法目的。
从3月15日起,工商部门将根据新办法查处非法电子商务。根据《办法》,工商部门可以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法律法规,情节严重的,还可以向网站被许可或者备案的通信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提出申请,责令其依法临时屏蔽或者停止非法网站访问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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