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北京2月9日电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5日至7日开庭审理了被告人赵志红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盗窃案。审判结束后,经过合议庭的评议和审判委员会的讨论,依法作出判决。
2015年2月9日9时30分,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被告人赵志红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盗窃案,判处赵志红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5.3万元。同时,责令赵志红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02,768元。
一审认定,1996年4月至2005年7月,被告人赵志红在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乌兰察布市连续犯故意杀人罪、强奸罪、抢劫罪、盗窃罪等21项。其中故意杀人导致10人死亡,强奸13名妇女和少女,抢劫财物3.14万元,盗窃财物3500余元。
2014年12月16日,公诉机关对受到公众和媒体广泛关注的杨某某提起追加诉讼。认为该罪系赵志红所为,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和强奸罪。赵志红在法庭上承认了这个事实,他的辩护律师表示,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赵志红犯了这个案子。一审法院认为,赵志红一直对事实供认不讳,有证人证言、现场调查笔录、尸体鉴定意见、鉴定视频等证据支持,证据可以相互印证,足以证实。然而,赵志红故意杀害受害者并强奸她的尸体,这构成了谋杀罪,但不是强奸罪。
根据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说法,被告人赵志红在故意杀人后强奸了一具尸体,或者在强奸一名妇女后杀害了受害者,造成10人死亡。他还多次强奸妇女和少女,情况恶劣。他多次使用暴力胁迫进入家庭或在路上抢劫。抢劫数额巨大,盗窃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他的行为分别构成故意杀人、强奸、抢劫和盗窃。
公诉人指控他有罪,但指控赵志红偷金戒指的证据不足,所以事实没有得到证实,其他三项指控中的一些无法成立。采纳了赵志红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即指控赵志红盗窃金戒指证据不足,赵志红犯罪未遂。驳回了赵志红关于自首立功的辩护和辩护人关于部分事实不清、部分罪名不成立、要求赵志红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赵志红的罪行性质特别恶劣,手段残忍,对社会危害极大,后果和罪行极其严重,是惯犯,应该依法严惩。虽然赵志红主动坦白了一些罪行,也有一些犯罪未遂,但根据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给他从轻处罚是不够的。因此,做出了上述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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