输入加扣款:会计处理和台账格式!
获取资产或接受服务的会计处理
正常加工
1.采购及其他业务允许抵扣进项税的会计处理。
一般纳税人购买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劳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或者在建不动产项目,应当按照应当计入相关成本或者资产的金额,借记“在途物资”或者“原材料”、“存货”、“生产成本”、“无形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管理费用”等科目。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按当月未核定的可抵扣增值税,借记“应交税金-待核定进项税”,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退回的,增值税发票原件已认证的,按照税务机关开具的红字增值税发票进行对面会计分录;增值税发票正本未认证的,应当退回发票,并制作相反的会计分录。
2.采购及其他业务不可抵扣进项税的会计处理。
一般纳税人购买用于简单计税项目、增值税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的货物、加工、修理修配服务、劳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并且根据现行增值税制度,进项税额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扣除,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借记相关成本或资产科目,借记“应交税金——待认证进项税额”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经税务机关核定后,借记相关成本或资产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转移)”科目。
3.2019年4月1日前,纳税人取得的房地产或在建房地产项目的进项税额扣除2年,未按上述规定扣除的待扣除进项税额从2019年4月纳税期的销项税额中扣除。
根据允许抵扣的金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贷记“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
4.已验收入库但尚未取得增值税抵扣凭证的货物的会计处理。
一般纳税人购买的货物已到货、验收入库,但未收到增值税抵扣凭证且未付款的,应根据货物清单或相关合同协议上的价格在月末进行估算和记录,无需估算和记录增值税进项税额。下月初,用红字核销原预计入账金额。取得相关增值税抵扣凭证并经核证后,按应计入相关成本或资产的金额借记“原材料”、“库存商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按可抵扣增值税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科目,按应交金额贷记。
5.买方作为预扣代理的会计处理。
根据现行增值税制度,境外单位或个人在中国境内实施应税行为,且在中国境内没有营业机构的,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国内一般纳税人购买劳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时,按应计入相关成本或资产的金额,借记“生产成本”、“无形资产”、“固定资产”、“管理费用”等科目,按可抵扣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借记相关成本或资产),贷记“应纳税额-进项税”。实际缴纳代扣增值税时,根据代扣增值税情况,借记“应交税金-代扣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实际缴纳增值税时,
区分以下情况,增加学分
1.如果扣除前的应纳税额等于零,当期的可抵扣金额全部结转下期扣除,建议做辅助核算,不做账务处理;
2.扣除前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大于当期免赔额加扣除额的,当期免赔额加扣除额从扣除前应纳税额中全额扣除;
按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等科目,按实际应纳税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当期可抵扣额加可抵扣额全额贷记“其他收入”科目。
3.扣除前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小于等于当期免赔额加扣除额的,应当以当期免赔额加扣除额抵减应纳税额至零。增加的扣款金额可以在本期扣款,结转下期进一步扣款。
按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金——未付增值税”等科目,按增减额贷记“其他收入”科目。
另外,在当期,如果抵销没有完成,可以进行抵销和增加,建议做辅助账户,不做账务处理。
添加抵销辅助账户
政策基础
1.财政部会计司关于《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的公告》中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适用问题的解释
近日,我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发布了《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相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2019年第39号公告,以下简称《第39号公告》),规定“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服务业纳税人按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10%抵扣应纳税额。关于适用《增值税会计处理条例》(财税[2016]22号)的有关问题如下:
生产、生活服务纳税人取得资产或者接受劳务时,应当按照《增值税会计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增值税相关业务进行会计处理;实际缴纳增值税时,按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等科目,按实际纳税额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按增减额贷记“其他收入”科目。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相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7.从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服务业纳税人增加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抵扣应纳税额(以下简称加减政策)。
(一)本公告所称生产生活服务业纳税人,是指通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简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销售总额50%以上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关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和房地产的说明》(财税[2016]36号)执行。
2019年3月31日前成立的纳税人,其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的销售额(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计算)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从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减政策。
2019年4月1日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内销售额达到上述要求的,适用自登记之日起加征、减征一般纳税人的政策。
纳税人确定加扣政策适用后,本年度不做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一年度的销售额确定。
纳税人可以计提但不能计提附加抵减额,在确定附加抵减额政策适用时,可以同时计提附加抵减额。
(2)纳税人按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计提当期附加抵扣。根据现行规定,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和抵扣;有抵扣的进项税额按规定转出的,在转出当期相应减少抵扣。计算公式如下:
本期应计扣除金额=本期可抵扣进项税×10%
当期可抵扣加抵销=期末新增抵销+当期应计加抵销-当期减少加抵销的余额
(三)纳税人按照现行规定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以下简称税前应纳税额),然后根据下列情况加计扣除:
1.扣除前应纳税额等于零的,当期所有可抵扣和新增的扣除项目应结转下期抵扣;
2.扣除前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大于当期免赔额加扣除额的,当期免赔额加扣除额从扣除前应纳税额中全额扣除;
3.扣除前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小于等于当期免赔额加扣除额的,应当以当期免赔额加扣除额抵减应纳税额至零。增加的扣款金额可以在本期扣款,结转下期进一步扣款。
(4)纳税人出口货物和服务及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抵扣政策,相应的进项税不予计提和抵扣。
纳税人兼营出口货物和服务,有跨境应税行为,不能分割不能预提和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不计提抵扣进项税额=当期不能分割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劳务销售额及跨境应税行为÷当期全部销售额
(五)纳税人应单独核算新增抵扣的计提、抵扣、减少及余额的变动。对冒用加扣政策或虚增扣额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6)附加扣除政策执行期满后,纳税人不再计提附加扣除,余额的附加扣除停止扣除。
本文来源:小陈水吾,CPA编辑组(立信_cpa)编译出版。如需引用或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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