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红星新闻
2020年9月19日,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被告人马明宏涉嫌交通肇事,原告人谭、谭某某、谭某某、杨、涉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马明宏因交通肇事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原告谭、等三人在附带民事诉讼中的损失赔偿合计人民币920,048.88元;原告杨在附带民事诉讼中的损失赔偿合计人民币247,907.15元;原告陈某在附带民事诉讼中的损失赔偿总额为人民币185,619.41元;驳回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谭、等五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院发现,2018年12月31日20时左右,被告人马明宏和张雅在叙永市一家KTV唱歌喝酒。23时许,被告人马明宏和张雅到一家夜店吃夜宵喝酒。离开小吃店后,马明宏开着小车往西外街去买鞭炮燃放。23时50分左右,当车辆行驶到叙永镇中环路与西大街交叉口时,与受害者黄、杨、在同一方向的右侧从后面相撞后逃逸,藏身于泸州市江阳区的家中。事故发生后,路人立即拨打120和110,三名受害者被送往医院治疗。
2019年1月2日9时许,马明宏前往叙永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劝解并陪伴家人,供认酒后驾车逃逸事实。同月23日,受害人黄因抢救无效死亡。事故造成受害人黄死亡,杨重伤,轻伤。根据叙永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的说法,事故完全由被告人马明宏负责,黄、杨、不负责任。
法院认为,被告人马明宏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驾驶车辆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一死二伤,应负事故全部责任,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明宏醉酒驾驶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依法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虽然马明宏已经自首,但鉴于他在事故发生后逃逸,未能履行保护现场和抢救伤者的法律义务,他只是在1月2日向调查机关自首,这使得调查机关无法检测事故发生时的乙醇含量。相关细节的供述与客观事实不符,悔过的态度较差,应从较轻的尺度严格把握;事故发生后,不积极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有犯罪记录的,应当酌情从重处罚。被告马明宏应赔偿附带民事诉讼五原告遭受的物质损失。因此,上述判决是依法作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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