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30日,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微信上发布消息。2020年4月30日,甘肃省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原读者出版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原读者出版传媒有限公司董事长王永生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国企人员滥用职权。被告人王永生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因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国有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100万元。
经审理,被告人王永生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在担任甘肃省临洮县委副书记、陇西县县长、书记,定西市委常委、秘书长、副市长、常务副市长,甘肃广电网络有限公司总经理,甘肃广电网络有限公司董事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 被告人王永生无法说明价值1547.66万元的财产来源,且差额极其巨大,其行为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被告王永生某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在选择国有企业机房位置时,违反《计算机场地安全要求》和《计算机场地通用规范》的规定,将机房建在城市轨道交通线排洪沟和地下一层旁;不进行可行性研究、评估论证,不听取专家意见,违反“三大一大”决策流程;收受他人贿赂购买房地产,徇私舞弊的;选址不当导致的渗漏事故,导致维修改造费用56.01万元。被告人王永生的行为构成了国有企业人员滥用职权罪,给国家利益造成了特别重大的损失。
鉴于被告人王永生到庭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情节坦白,当庭认罪悔罪,赃款全部追回,可以依法从轻处罚。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来源: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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