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四条谈法治=良法+普遍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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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四条谈法治=良法+普遍守法
什么是法治?定义有很多。不需要一一分析,还是亚里士多德的定义,最经典。
亚里士多德说:“法治应该有两层含义:既定的法律已被普遍遵守,人人遵守的法律应该是既定的法律。”
由此可见,法治有两个要素:一是有好的法律;其次,整个社会应该普遍遵守法律。
关于普世守法,后面再说。我们先来看好法律的问题。
一部法律好不好,是一个价值判断的问题。
然而,这是一个多元价值观的时代。在人们的精神领域,“诸神并列”。在很多问题上,什么是好,什么是坏,没有共同的标准。例如,禁止妇女堕胎的法律被宗教保守派认为是一部好法律,而那些相信自由至上的人说这是一部坏法律。同性婚姻、安乐死、克隆技术都是极具价值的争议领域。
这时,要确定一部大家公认的好法律,就要进行民主协商,即民主立法和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和科学立法是我们党长期倡导的立法原则。通过一个科学的程序(比如罗伯特议事规则),在言论自由的理想环境下,充分交换各种意见,按照少数服从多少的原则,就可以制定出一部好的法律。
民主最基本的原则是少数服从多数,民主立法的结果可能导致多数的暴政。所以光有民主立法和科学立法是不够的。必须有一个原则,就是保护人权,尤其是少数民族的人权。多数人通过的法律不能剥夺少数人的基本人权。
所以,从本质上讲,好的法律应该是通过民主、科学的手段创造出来的,平等保障每个人人权的法律。
人权是人作为人应该享有的权利。按照自然法的观点,这些权利称为自然权利,自然权利以自然法为基础,先于国家及其实在法。
这些权利包括:生命、自由、财产、按照自己的理解追求幸福等等。《独立宣言》和《人权宣言》详细列出了这一点。
以上所说的是一部好的法律应该具备的基本要素。从明天开始,我们开始分析一部好的法律应该具备的形式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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