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9日,春节将至,“年终奖”成为大众关注的话题。「年终奖」的性质是什么?提前离职能拿到“年终奖”吗?拖欠“年终奖”怎么维权?
看看银行年终变相裁员,说说“年终奖”
从法律角度来说,什么是“年终奖”需要具体分析。一般来说,需要结合劳动合同和用人单位内部关于薪酬的规章制度进行综合判断。
如果劳动者在加入用人单位时与用人单位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年终奖”的支付方式和金额,比如有的企业在劳动合同中已经明确约定,每年年底的最后一个月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并额外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年终奖”;还有一些劳动合同,根据用人单位绩效和出勤的综合考核结果,规定了“年终奖”的具体金额;还有一些劳动合同同时具备以上两种“年终奖”。那么,无论用人单位采取哪种形式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年终奖”,此时的“年终奖”都应视为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即工资。虽然有些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没有与劳动者约定“年终奖”,但根据用人单位的惯例,每年都会发放“年终奖”,所以“年终奖”此时也应视为工资。
看看银行变相年终裁员,说说“年终奖”。在实践中,有些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没有提到“年终奖”,而是根据用人单位当年的整体利润来决定是否颁发“年终奖”,数额和支付对象,或者有些用人单位在召开年会时设置一些抽奖等环节,将奖金作为“年终奖”发放给劳动者。这种“年终奖”很不确定,很短暂。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颁发的“年终奖”是一种物质奖励,属于福利。
如果我提前离开,能拿到“年终奖”吗
《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三条对“工资”的定义是:《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如果“年终奖”的性质是工资,用人单位应以货币形式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
看看银行变相年终裁员,说说“年终奖”。实际上,雇主拒绝向工人发放“年终奖”,因为他们在一年中提早离开之前没有在雇主那里工作过。可以说这种做法不符合法律规定,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工作期间按照其工作时间比例支付“年终奖”。
那么如果“年终奖”的性质不是工资,而是福利呢?至于福利问题,用人单位有权就此问题做出决定,属于用人单位的自我管理行为。因此,此时是否以及如何发放“年终奖”将由用人单位自主决定。
“年终奖”拖欠如何维权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时足额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因此,当拖欠作为工资的“年终奖”时,劳动者可以采取以下方式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工人可以要求雇主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拒绝的,劳动者可以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举报。劳动者也可以选择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仲裁裁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我们需要提醒大家,维权要及时。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因拖欠劳动报酬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限制;但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在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交。”根据上述规定,因“年终奖”违约与用人单位发生的劳动争议无法解决的,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最迟应在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交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否则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
(作者:北京市石景山区法院)
你会为了“年终奖”去法院吗?
“年终奖”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过去一年努力工作的奖励和肯定,但近年来由此引发的争议不少。以下案例可能会给我们一些启示。
女雇员休产假
年终奖不能少于一分
看看银行变相年终裁员,说说“年终奖”。常于2014年2月入职,月薪12000元,自2015年6月起休产假4个月。公司没有全额支付常的2015年年终奖。公司声称其《员工手册》明确规定了年终奖的发放,第(1)款明确规定“根据公司的经营状况和员工个人表现,凡服务满一年并通过年终考核的合同制员工,均可获得相当于一个月税前标准工资的全额年终奖。《员工手册》还规定,员工每休一个月产假,年终奖减少1/12。据此,常2015年应支付的年终奖金额为8000元,公司不应支付年终奖差额。
经审理,法院认定,用人单位关于年终奖的约定不得违法。公司的《员工手册》规定,员工每休一个月的产假,员工的年终奖要减少1/12,因违法无效。公司没有依据相应扣减常的年终奖,故决定公司支付常年终奖差额4000元。
当雇主和雇员就年终奖达成一致时,年终奖成为雇员工资的一个组成部分。根据法律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将劳动者视为提供正常劳动,不得降低其工资。说到底,年终奖的问题是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工资问题。用人单位在《员工手册》中规定女员工休产假应扣除年终奖,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因此也是无效的。因此,用人单位根据本《员工手册》扣减常年终奖的决定应予纠正。综上所述,年终奖作为职工工资的组成部分,用人单位不得以女职工休产假为由扣减。
1月19日,春节将至,“年终奖”成为大众关注的话题。「年终奖」的性质是什么?提前离职能拿到“年终奖”吗?拖欠“年终奖”怎么维权?
看看银行年终变相裁员,说说“年终奖”
从法律角度来说,什么是“年终奖”需要具体分析。一般来说,需要结合劳动合同和用人单位内部关于薪酬的规章制度进行综合判断。
如果劳动者在加入用人单位时与用人单位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年终奖”的支付方式和金额,比如有的企业在劳动合同中已经明确约定,每年年底的最后一个月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并额外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年终奖”;还有一些劳动合同,根据用人单位绩效和出勤的综合考核结果,规定了“年终奖”的具体金额;还有一些劳动合同同时具备以上两种“年终奖”。那么,无论用人单位采取哪种形式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年终奖”,此时的“年终奖”都应视为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即工资。虽然有些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没有与劳动者约定“年终奖”,但根据用人单位的惯例,每年都会发放“年终奖”,所以“年终奖”此时也应视为工资。
年终奖制度没有披露员工不能离开公司
张于2013年2月28日在一家化妆品销售公司工作,劳动合同期至2016年2月27日。张工作至2016年1月30日,因个人原因离职。公司未支付张2015年度年终奖7000元。公司表示,已经制定了如何颁发年终奖的规章制度,该制度规定,在年终奖之前离职的员工无权获得年终奖。张于2016年1月30日辞职,公司于2016年2月16日颁发年终奖,因此张不符合颁发年终奖的条件,不享受年终奖。张不同意该公司的主张,称不知道该公司有相关的规章制度,即使有相关的规定但没有公示,也没有任何效力。公司未向张提交规章制度公示的相关证据。
经审理,法院认定某化妆品销售公司承认年终奖制度的存在。虽然主张按照公司规章制度离职的员工不发放当年年终奖,但并未提供相关证据将规章制度告知张某,且张某已工作一年,应由一家化妆品销售公司支付其年终奖,最终决定公司支付张某年终奖7000元。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公布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直接相关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或者告知劳动者。当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中规定发放年终奖的方案时,年终奖成为劳动者工资总额的一部分,劳动者有权知道如何发放年终奖。本案中,用人单位在未公开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决定不按照未公开的规章制度支付劳动者年终奖,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再者,根据有关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年终奖实际上属于劳动者工资的一部分,劳动者在工作期满时可以享受当年的年终奖,用人单位不能因为支付时间未到而随意拒绝发放。(作者:北京市密云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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