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朋友圈构成名誉侵权
刘和皮是微信好友。今年1月28日晚,皮某在微信朋友圈对刘发表评论,并附有刘的照片。1月30日,皮某在其个人账号朋友圈发布相关文字和图片,被刘起诉。
日前,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裁定,本案导致当事人在朋友圈骂人,最终赔偿对方精神损害。合川法院经审理认为,皮某出于个人情感和主观推断,擅自在微信平台上发布刘的照片,并附有对刘的私下侮辱言论,导致刘的名誉受损。皮的行为已经构成名誉侵权,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法院裁定,皮某立即删除微信朋友圈对刘的不当言论,并在判决生效后3日内赔偿刘精神损失费和1000元,并在微信朋友圈发布道歉声明(内容经法院审核)。
据官方称,互联网并不违法。社会参与者在互联网上发表意见时,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文明发表意见,绝不超越言论自由的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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