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生活中,我们经常会遇到这样的画面:住酒店时,房间的门下面塞着一张卖淫广告的卡片。在路边停车,一张卖淫广告卡被夹在车窗里。在一些公共娱乐场所的厕所里,墙上也贴满了大量的卖淫广告。那么,那些传播卖淫广告的人是否涉嫌犯罪,涉嫌犯罪的有哪些?
答案是肯定的,从事此类行为的人涉嫌介绍卖淫。这种行为的背后,是有人(化名为甲方)雇佣他人(或个人)发放带有甲方电话号码的卖淫广告卡。客户打电话给A后,给妓女打电话,告诉她客户在哪里。事后A会向妓女收取一定的费用。那么,至于这个罪在司法实践中是如何被普遍认定的,请往下看。
《刑法》第359条规定了引诱、容留和介绍卖淫罪
本罪的内容是指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其中,其他人包括妇女和男子,但那些引诱年轻女孩卖淫的人被认定犯有引诱年轻女孩卖淫罪。
诱奸,是指在他人无意卖淫的情况下,利用引诱、引诱等手段,使他人卖淫的行为。
庇护所是允许他人在其控制的地方从事卖淫或为他人提供从事卖淫场所的行为。
介绍一般是指妓女与嫖客牵线搭桥,使他人卖淫的行为。想从事卖淫的人与卖淫场所的经营者之间的介绍,属于介绍他人从事卖淫。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刑事案件起诉标准的规定》第七十八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提起公诉:
(一)引诱、容留、介绍两人以上卖淫的;
(二)引诱、容留或者介绍年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卖淫活动的;
(三)被引诱、容留或者介绍卖淫的人患有艾滋病或者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的。
(四)其他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但值得注意的是:
1.为特定客户提供与前来提供性服务的妓女进行性行为的场所,不应被视为庇护卖淫罪。如甲乙双方分摊房租,甲方要求乙方为自己提供房间或乙方自愿离开房间以便甲方与妓女发生性关系,乙方的行为不应认定为容留卖淫罪。
第二,单纯的把卖淫场所介绍给想嫖娼的人,但是没有接触过妓女,不是介绍卖淫,是介绍别人嫖娼。
结合背景咨询律师的问题和现实生活中的经验,普通人最容易接触到的犯罪类型基本上都被“黄”、“赌”、“毒”所掩盖。单就“黄”案而言,虽然很多人的行为不符合刑事立案标准,但已经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需要接受行政处罚。法律为我们的社会生活设定了底线,但作为一个新时代的人,我们应该对自己提出更高的道德标准。商律师通过普法让大家知道法律的边界在哪里。希望你不要轻易逾越。同时商律师呼吁净化社会环境,需要从每个人自身做起。如果我们看到违法犯罪行为被积极举报,我们不会违法并受到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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