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和农村事务部2020年第1号令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已经2019年农业和农村事务部第12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农业部2006年4月25日颁布的《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同时废止。
韩长福部长
2020年1月14日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农业行政处罚程序,保障和监督农业和农村主管部门依法实施行政管理,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农业和农村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及相关行政执法活动。
本规定所称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是指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和农村主管部门。
第三条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平、公开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性质准确、适用法律正确、裁量合理、文书规范。
第四条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采取引导和建议的方式,引导和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主动申请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回避:
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本人或近亲属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与案件当事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主要负责人的回避,由该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本机关主要负责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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