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盛在线9月6日“合同到期后,单位安排我去其分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当我的合同再次到期时,分行和我解除合同只是为了补偿第二次工龄。我是不是没算前两年?”今天,衡阳市民石女士打电话到本报新闻热线96258表示怀疑。
2013年6月,石小姐加入了一家蔬菜加工集团公司,并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2015年7月,双方劳动合同到期终止。随后,石小姐被公司安排与她的蔬菜研发分公司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期间,集团公司未支付石小姐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2017年7月,蔬菜分公司与石小姐的劳动合同到期终止。“我们解除合同的时候,单位只给了我2015年7月到2017年7月的经济补偿金。”石小姐认为,她的工作年限应从2013年6月开始计算。
集团公司认为蔬菜研发公司是独立法人,石小姐已调离集团公司,在集团公司任职期间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结果双方发生了劳动纠纷。
对此,记者联系了衡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被原用人单位安排到新的用人单位工作的,其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按新的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计算。原用人单位已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依法解除或者终止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据工作人员介绍,石小姐被集团公司安排到其子公司工作,符合“劳动者非因个人原因被原用人单位安排到新的用人单位工作”的法律情况。但集团公司没有支付史小姐经济补偿金,所以史小姐在两家公司的工作年限应该一起计算,经济补偿金也应该从2013年6月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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