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网见习记者通讯员吴查
2014年1月2日,浙江省温州市苍南法院以被告人郭、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馒头和包子,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罪为由,作出公开判决。被告人郭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两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陈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在试用期内,禁止陈某从事相关食品的生产和销售。
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至8月期间,被告郭某在钱镇公猫路经营早餐店,制作馒头和小笼包时使用过多甜泡打粉。被告陈某在该店负责销售馒头和馒头。2013年4月苍南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店内制作的馒头进行抽样送检,发现馒头中铝含量为540mg/kg,是国家限制最高含量的5.4倍。郭怕被处分后,在制作馒头和小笼包的过程中减少了甜泡打粉的使用。2013年8月,苍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再次对店内制作的馒头和小笼包进行抽检。经检验,馒头和包子的铝含量分别为370mg/kg和230mg/kg,分别是国家最高限量的3.7倍和2.3倍。苍南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专家组认为,长期食用铝含量超标的食物会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
苍南法院认为,被告人郭、无视国家法律,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其行为均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犯罪。考虑到两个被告是夫妻,陈某在共同犯罪中扮演的角色相对较小。根据犯罪情节和悔改表现,可以适用缓刑。根据案件事实和情节,依照《刑法》、《最高法》和《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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