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颁布实施以来,国家大力推进不动产统一登记,先后颁布了《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和《不动产登记操作规则》(以下简称《规则》),极大地促进了登记行为的规范化,方便了人们办理不动产登记。但是,《房屋登记办法》、《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抵押管理办法》)等旧的部门规章没有清理和废止,导致各种登记标准的重复规定,甚至产生矛盾和冲突。如何正确理解和适用新旧法律法规,已成为基层登记机构亟待解决的问题。
《房屋登记办法》和《细则》的制定依据是《物权法》,前者的大部分内容被后者吸收,条文之间基本没有冲突。根据立法法规定的适用规则,两者可以合并适用。就抵押登记而言,《规则》将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纳入抵押登记的章节;为了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扩大了《物权法》的规定,增加了重复抵押条款。第六十七条规定:“在同一房地产上设立多个抵押权的,房地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受理时间的先后顺序依次登记,并在房地产登记簿上记载。当事人对抵押顺序另有约定的,从其规定办理。”但《办法》并未对此作出规定,因此应按照新的法律进行操作,对同一不动产可以设立多个抵押权。
《抵押管理办法》由原建设部于1997年颁布实施,2001年修订。依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担保法》制定。随着《物权法》的颁布,许多相关规定的依据已经被取代,因此《抵押管理办法》中的许多规定目前是否适用值得研究和探讨。
[来源]中国房地产,2018年第10期
[作者]欧阳建伟,湖南省衡阳市房地产登记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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