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人员出差时如何向接待单位支付餐费和交通费?最近三个部门发文进一步澄清!下个月生效。看清楚,不要踩“红线”↓ⅵ
近日,财政部办公厅、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办公室、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办公室联合下发了《关于规范旅游餐费和地方交通费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对旅游餐费和地方交通费的支付标准和管理要求进行了分类细化,规范了接待单位制发凭证和收费的管理,明确了中央和地方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 本通知自2019年8月1日起施行。
三部门指出,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格执行财经纪律,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条例》、《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就规范旅行餐费和地方交通费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特制定本通知。
饭钱怎么交?
《通知》对以往规章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了细化。比如《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因公出差的人要自己吃饭。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膳食的,应向接待单位支付膳食费。”由接待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当向接待单位或者其他单位支付相关费用。".对此,《通知》明确规定了支付标准和管理要求。
根据通知,中央单位出差人员(以下简称出差人员)在出差期间按规定领取伙食补助。因工作需要,除接待单位按规定安排的工作餐外,餐费自行解决。商务旅客需要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应当提前告知控制标准,并向食品提供者支付餐饮费用。
单位食堂,有对外收费,出差人员按标准付费;
没有对外收费标准的,早餐按日伙食补助标准的20%支付,午餐、晚餐按日伙食补助标准的40%支付。
在宾馆、饭店等餐饮服务单位,应当按照餐饮服务单位的收费标准缴纳相关费用。
当地交通费怎么交?
同时,《通知》明确规定,出差人员在出差期间将按规定领取当地交通费。
接待单位协助提供交通并有收费标准的,出差人员按标准支付,最高不得超过每日及当地交通标准;
没有收费标准的,每人每半天缴纳每日及当地交通标准的50%。
接待单位协助安排膳食、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员应取得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的结算单据或税务发票等相应凭证,由个人留存备查,不得作为报销依据。
《通知》规定,接待单位应按规定收取出差人员的相关费用,并及时开具行政事业单位资金结算票据或税务发票;以上凭证不能开具的,可以开具其他收据。加强收费管理,做好业务台账登记,纳入统一核算。收取的费用可以作为相关费用或收入处理的收款。
根据通知,各地区、各部门要督促接待单位按照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相关规定,进一步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合理制定收费标准,并根据出差人员告知的控制标准,协助安排用餐。
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出差人员差旅费和地方交通费的征缴规定。中央单位可以根据本通知的要求,制定差旅费和地方交通费支付和报销的具体操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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