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于司法大数据的小分析
以“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和“共同租赁”为关键词,在裁判文书网共发现47起案件。也好不到哪里去,不然一打开就眼花缭乱。当然,也可以有另一种解释。合租是一种有效的风险缓释模式,可以用的很好,但是谁用谁知道!
对这47起案件的进一步分析表明:
(一)共同租赁中的“四大”
最关心的:在实践中,出租人最关心的是共同租赁的法律效力。一般认为,在共同租赁中,一个承租人提供租赁财产,收取租赁价格,并返还租金。其他承租人虽然加入了合同,但主要还是回到锅里来,总是很担心。对于这个问题,先让数据说话。统计显示,这在诉讼中根本不是问题。在47起案件中,只有两起零星案件涉及争议;在其余情况下,共同承租人本人不会提及抗辩。朝廷只是一句话。其核心实质是“融资租赁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背法律,所有承租人都应履行合同义务”
最迷恋:2例,某公司以签署确认书或承诺书的形式成为承租人。也就是说,融资租赁关系建立后,是要求加入的,毫无疑问是真爱。
最大的聚集地:某案例,有8个租户。销售合同中出现了三家公司,另外五家公司成为联合租户。
最特殊:虽然联租主要发生在回租,但至少有一种情况是直租模式下的联租。
归根结底:从法律角度来说,是否存在关系,是否使用租赁物,是否只能以回租方式使用,都不是问题。
为什么?继续带着疑问往下看。
(2)两朵玫瑰
虽然是带刺的,但是结果还是令人愉悦的。
1.经典的奋斗。最高人民法院判决书-(2017)最高人民法院第155号鉴于共同承租人某金属公司认为其“既不融资也不融,不应承担责任”,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除“融资租赁买卖租赁合同(联租)”外的部分协议,虽有某金属公司未参与签订,但作为共同承租人签订了“融资租赁买卖租赁合同(联租)”。(1)承租人和共同承租人拥有本合同项下的所有租赁,(2)承租人或共同承租人已经签署或将签署的文件或做出的其他行为被视为双方共同做出等。,所以本案中除《融资租赁(联合租赁)回租销售合同》以外的其他一些协议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再者,承租人的公司与一家金属公司有关联关系,所以出租人要求一家金属公司和承租人共同承担案件责任,这是符合合同的,也是支持的。二审中,这个问题没有再成为问题。
2.好担保人。有个案例,担保人站出来大声说,合同中出租人与承租人没有任何实际的资金交易,所有的资金交易都是与担保人发生的。钻机作为大型工程设备,在工程使用中需要以单位名义租用,因此保证人栏以合同承租人名义使用本案涉及的钻机。
我爱担保人的告白,说出了联租中的一个重要动机——战术规避。
但法院仍然认定,担保人与承租人之间的关系是其内部关系,与本案融资租赁的法律关系无关,承租人作为共同承租人仍应承担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义务,法院难以支持担保人的主张。
前面问题的答案出来了。如果说帝王对民商事活动的规则是“诚实信用”,那么排在仙班的应该是“意思自治”。只要承租人愿意并且不违反合同法的消极规则,那就让他去吧。
2.基于法律规定的分析
了解了以上现象,我们不禁要进一步问,什么是共同承租人?
早年在《谁是共同承租人——名义承租人的法律定性与风险控制》一文中,局方就有阐述。本文中的“名义承租人”主要是指为信用增级而加入的一方。为了节省大家的体力,总结如下:
(一)名义承租人符合债务参与的法律特征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债权人的同意。其中,所有转让均为免责债务,原债务人脱离债务关系;部分转移,为债务并存,即债务加入,第三人加入债务关系,债务人承担责任。
(二)法律上的抗辩权
公司成为名义承租人后,从法律角度来看,除了上述几种情况外,还有可能的抗辩事由:第一,意思表示瑕疵抗辩。名义承租人虽然是合同状态下的承租人,但并无占有、使用或取得租赁物的意思,事实上也没有成为真正承租人的意思和可能性。第二,有可撤销的情况。根据合同法,主张明显不公平。事实上,交付租赁物并不是为了名义承租人,其租金支付义务也没有相应的权利作为对价。
以上辩护,尤其明显不公平,最让人摸不着头脑。其实关于这个问题,首先要从整体上看名义承租人和实际承租人。作为合同的相对人,出租人已经支付了对价。两个租客还贷是很自然的。其次,债务参与具有非因果关系的特征。对于债权人来说,只看加入的结果,不问从何而来。
3.你好
你好吗!为什么选择一起租房?先给我个理由。为什么不用保证书呢?请再给我一个理由。
(a)共同承租人的做法
1.主导因素。包括:加字母,不扩展;满足现实中规定的需要,比如前担保人的情况。
2.无形因素。共有租赁是一种具有担保功能的法律设计,与保证的区别在于:一、保证合同与主合同是主从合同,主合同即融资租赁合同无效,保证人根据过错承担责任,可以是全部、一半,也可以是没有;合租不一样。即使融资租赁合同无效,共同承租人也应按照无效法承担全部义务。显然,合租更有优势。第二,担保是公司经营中的特殊事项,往往属于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决议。根据公司性质,可能会受到公司章程和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约束,各方面的要求要严格得多。
3.合规问题。搜索以“共同租赁”为关键词的银监会网站,没有发现任何消息。在监管部门的视野和格局中,这也不是目前的问题。如果发现类似处罚,欢迎拍砖。
(2)如何面对未来
说话,我们开门;战斗,我们会陪你到最后。时不时的,自信来源于实力和准备。如何应对普通租赁模式可能带来的风险?
1.正面防御。主要把握三个原则:出租人对任何一方的履行都视为所有承租人的履行;出租人对任何一方的通知应被视为对所有承租人的通知;不要把名义承租人当干部,合同条款和其他承租人同等对待。
2.避免极端风险。这种风险基本不会出现,但需要防范。根据合同约定,租赁物的占有、使用或者共同租赁影响合同性质和效力的,合同约定的租金利率和违约责任仍然有效,出租人有权要求所有租金提前到期。该条款防止出租人在不同法院对债务追加的效力有不同意见时遭受不合理的损失。
3.遗传风险。在合同法规定的无效情形下,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就是典型的原因。如果联租模式的设计是“为了避免受到有担保的投票规则或特许经营权的限制,进而损害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或危及市场管理秩序”,那么仍然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需要我们在设计之初进行合规性检查。
1.《承租人 共同承租人:我们是怎样的我们?—从司法数据、法律规定和实践需求的三重视角》援引自互联网,旨在传递更多网络信息知识,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与本网站无关,侵删请联系页脚下方联系方式。
2.《承租人 共同承租人:我们是怎样的我们?—从司法数据、法律规定和实践需求的三重视角》仅供读者参考,本网站未对该内容进行证实,对其原创性、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不作任何保证。
3.文章转载时请保留本站内容来源地址,https://www.lu-xu.com/guonei/71737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