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
生效的仲裁裁决确定执行人应当向申请执行人交付所涉及的标的,如果异议人请求仲裁裁决错误,应当向异议人交付所涉及的标的,请求的实质是执行依据错误,不符合受理执行异议的条件,应当驳回异议申请。
——(2019)粤知府224号,合议庭:江先华、李玉京(承办人)、庄旭义
2
在执行程序上,本案生效的仲裁裁决的有效性不能被另一案件的生效判决直接否定。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案生效的仲裁裁决有错误的,可以按照法定程序申请撤销本案仲裁裁决或者申请不执行本案仲裁裁决。
——(2019)粤知府256号,合议庭:江先华、李玉京(承办人)、庄旭义
三
双倍部分债务利息的计算期限,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法律计算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确定。但双方有约定的,可以按照约定确定。
——(2019)粤知府272号,合议庭:江先华、李玉京(承办人)、庄旭义
四
执行人在执行依据生效前已经履行义务的,立案执行的执行人可以决定驳回执行申请。遗嘱执行人以判决生效前不应当履行义务为由,对驳回执行申请的决定不服的,不予支持。
——(2019)粤知府296号,合议庭:杨明哲、李宇辉、章雷(承办人),审判员助理:方圆
五
抵押期间,所涉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应与所涉土地使用权一并处置。抵押权实现时,抵押权人对新增地上建筑物价格变动所得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2019)粤知府298号,合议庭:江先华、李玉京(承办人)、庄旭义
六
执行法院查封被执行人(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财产,如果外人主张公司财产是被执行人的真实投资人和真实股东,则不予支持。
——(2019)粤知府305号,合议庭:杨明哲、李宇辉、章雷(承办人),审判员助理:方圆
七
执行法院要求案外人履行协助扣划其账户内款项的义务,认为该款项属于执行人的到期债权,但案外人以该款项不是执行人收入、双方到期债权有条件支付为由提出执行异议。在没有证据证明外人名下账户的款项属于遗嘱执行人的收入的情况下,执行法院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申请
——(2019)粤知府326号合议庭:杨明哲、李宇辉、章雷(承办人)
八
案外人以涉案标的物属于自己为由请求执行法院解除对涉案财产的查封的,属于案外人的异议,执行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对案外人提出的执行异议进行审查。虽然一个案外人的民事诉讼在另一个案件中被驳回,但他没有提出执行异议,他在本案中的异议不构成重复异议。
——(2019)粤知府327号合议庭:江先华、李玉京、庄旭义(承办人)
九
根据生效的刑事判决,对遗嘱执行人取得的赃款予以追缴。遗嘱执行人使用赃款与他人合法财产一并购买不动产的,人民法院可以拍卖赃款对应的不动产份额,追回拍卖款。
——(2019)粤知府333号合议庭:江先华、李玉京、庄旭义(承办人)
10
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办理的执行案件升级后,可以将下级法院先封存的财产处理在法院执行的另一个案件中,但在财产分配程序上,要依法保护升级执行案件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2019)粤知府351号合议庭:江先华、李玉京、庄旭义(承办人)
11
被执行人是自然人,其他债权人按照另一案件生效的法律文书提交执行法院参与分配的,执行法院应当审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是否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没有证据证明可以清偿的,应当允许其他债权人参与分配。
——(2019)粤知府355号合议庭:杨明哲、章雷、李宇辉(承办人)
12
等待封存不同于正式封存,是执行法院将封存的财产按时间在登记机关登记,排队等待封存。在转化为正式查封之前,排队等候权不能使被执行人丧失财产处分权,也不会产生执行效力,损害案外人对标的物享有的实体权利。人民法院不受理案外人对执行等待查封提出的异议;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申请。
——(2019)粤知府380号合议庭:杨明哲、李宇辉、章雷(承办人)
13
遗嘱执行人以经公证的执行证书内容与事实不符为由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执行法院停止执行其名下涉及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证债权文书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如果执行人未能提供相应的担保,且在另一案件中提起的诉讼已被驳回,其暂缓执行的异议请求不予支持。
——(2019)粤知府407号合议庭:杨明哲、李宇辉、章雷(承办人)
14
对于以被执行人名义登记的不动产,在人民法院查封前,案外人已经与被执行人签订书面买卖合同,并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并支付全部价款,没有未登记过户的过错。案外人对涉案不动产提出异议,主张解除查封、排除执行的,应予支持。
——(2019)粤知一12号合议庭:杨明哲、章雷、李宇辉(承办人)
15
人民法院查封期间,利害关系人与债务人签订了所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对法院执行查封提出异议,请求解除查封,未获支持。
——(2019)粤知一19号,合议庭:江先华、李玉京(承办人)、庄旭义
16
诉讼争议的标的是指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所指向的合同义务的争议部分。执行法院提起诉讼以保全租赁财产,因为当事人提起诉讼要求支付租金和违约金。本案诉讼纠纷的标的物是租金和违约金。租赁财产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诉讼争议标的以外的财产”。外人以租赁财产所有权为由对诉讼保全提出书面异议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审查处理。
——(2019)粤监十三号,合议庭:杨明哲、李宇辉、章雷(承办人),审判员助理:方圆
17
执行标的是否属于免于执行的专项资金,应当严格按照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审查判断,其适用范围不得随意扩大。村委会以其账户资金为财政部门拨付的专项财政资金为由,要求解除对所涉账户的冻结,但如无证据证明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免除执行的,不予支持。
——(2019)粤监35号,合议庭:杨明哲、李宇辉、章雷(承办人),审判员助理:方圆
18
如果投诉人仅以不在现场、评估公司无检查记录、无检查见证人为由要求重新评估,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六条规定的评估程序严重违法的情形。
——(2019)粤监63号,合议庭:江先华(承办人)、李玉京、庄旭义
1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终止执行提出异议的期限问题的批复》中的终止执行,包括因执行完毕而终止执行程序。对结案通知书不服,提出执行异议的,也适用司法解释确定的执行异议受理期限。
——(2019)粤监67号,合议庭:江先华(承办人)、李玉京、庄旭义
20
被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被执行人可以按照和解协议完成履行,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2019)粤监69号,合议庭:江先华、李玉京、庄旭义(承办人)
21
在执行案件审查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经(另案)法院确认的对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事实”,可以作为本案法律判决的事实依据。
——(2019)粤执监109号合议庭:杨明哲、章雷、李宇辉(承办人)
22
对于不动产的处置拍卖,执行法院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整体拍卖。执行法院经核实确认,标的建筑物不能部分拍卖,需要整体拍卖,但执行人仍提出异议,要求以实物清偿部分建筑物,不予支持。
——(2019)粤监115号合议庭:杨明哲、李宇辉、章雷(承办人)
23
对于以交付房屋为主要执行内容的案件,被执行人有义务妥善、完整地交付标的物,不得毁损,否则应当予以修复或者赔偿,并以此原则作为判断执行完毕的标准。执行依据未描述房屋交付现状或描述不清,导致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对房屋交付现状产生争议的,执行法院应先组织当事人协商处理装修及配套设施等价格补偿事宜;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执行法院应当以“执行完毕”的方式结案,并告知各方可以分别起诉。
——(2019)粤监127号合议庭:杨明哲、李宇辉、章雷(承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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