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浪狗是造成残疾的原因吗?
近日,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流浪狗伤人侵权责任纠纷案。
2019年9月20日,遵义正安县60多岁的赞某某从农贸市场回家的路上被一只土狗撞倒。入院后,赞某某被鉴定为10级伤残,右侧多处肋骨骨折。据警方调查,这只狗经常被当地居民万某某喂食。万某某辩称,虽然他有喂食行为,但他是流浪狗,不应该被追究责任。对此,赞某某向正安县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责令万某某赔偿损失共计7万余元。
正安法院认为,即使这条狗是流浪狗,万某某也经常喂它吃东西,事实上还养着这条狗。由于万某某没有认识到流浪狗的危险,采取了不适当的饲养方法,使狗变得依赖于自己喂养的食物,并经常在附近游荡,造成了这次事故,于是责令万某某赔偿赞某某各种损失共计6万余元。万某某不服,向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双方达成协议。据贵阳晚报报道
9月4日,经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双方达成调解,当庭兑现赔偿金4万元。
法庭工作人员:喂食者长期喂食
正安法院的一名工作人员告诉红星新闻记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饲养的动物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喂流浪狗吃东西,可以认定他是动物的管理者。”
工作人员说,万某某是商场工作人员。"狗经常出现在商店旁边,基本上每天都要喂食."喂食的确切时间还不知道,但“应该至少几个月”。目前,赞的身体已经康复。
那么,我们应该怎么去帮助流浪狗呢?工作人员说:“偶尔喂也没关系,经常喂就不合适了。如果你定期喂它,狗会经常来这里,这对别人是危险的。收养可以按照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进行,也可以将流浪狗送到专门的机构。”
长期饲养者万某某赔偿伤者4万元。据贵阳晚报报道
律师:喂食算不算喂食,要看情况
四川穆宗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守尧表示,一般来说,饲养人的饲养行为是出于对流浪猫狗的怜悯,不能推定其有饲养或管理的意图,饲养行为也不能改变流浪猫狗的无主财产。所以一般的喂养行为法不应该太苛刻。是否有必要承担责任,主要取决于喂养行为是否增加了特定地区、特定人群的风险。
比如长期在特定地点发生喂食行为,流浪猫狗会对喂食者形成食物依赖,在一定程度上改变生活习惯和作祟规则,会在相对固定的时间地点聚集活动等待喂食,导致流浪猫狗在一定时间内伤害这个地方的人的风险呈上升趋势。在这种情况下,有可能承担一定的责任。
相反,如果喂食者能把流浪猫狗引到人流较少的偏远地区喂食,其实是一种降低风险的行为。即使风险最终发生,也不应该承担责任。所以即使喂流浪猫狗,最好也不要在人多的地方喂,尤其是附近有小孩聚集的地方。
如果主人遗弃宠物狗,主人要承担法律责任。
四川梵高律师事务所律师林小明表示,从法院的判决来看,符合现行法律的相关规定。由于饲养员在饲养流浪狗时使流浪狗对其产生了一定程度的依赖,因此也构成了事实上的圈养关系,即他的第一行为导致了流浪狗的管理责任,所以饲养员应适当承担责任。建议爱狗人士遇到类似情况,最好请相关部门处理,否则容易被狗咬,或者狗咬了别人,造成饲养者承担侵权责任。
同时主人抛弃了宠物狗,宠物狗在生活中咬了别人。被咬者没有过错的,宠物狗的主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早前报道:遵义一老人被流浪狗咬伤,法院判饲养者赔偿4万元
老人被一只流浪狗弄伤了
馈线赔偿4万元
2019年9月20日,贵州省遵义市正安县60岁居民赞某前往正安县农贸市场购买粮食。回家的路上,突然一只黄狗从路边跑出来,把他撞倒,导致赞摔倒。
入院后经鉴定,某椽右侧多处肋骨骨折,达到10级伤残。瓒某家属报警后,当地派出所发现土狗原来是流浪狗,但附近居民万某长期喂养土狗。
但万认为,他只是喂食,并不是狗的实际主人,所以不应该追究他的责任。因双方协商赔偿事宜不成,赞向正安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万赔偿其损失共计7万余元。
2020年4月,正安法院开庭审理。法院认为,万经常喂狗吃东西,实际上他养的是狗。即使是流浪狗,万某也没有认识到流浪狗的危险,采取了不当的饲养方法,使狗依赖万某喂的食物,经常四处游荡,造成事故。
因此,法院判令万某赔偿赞某各种损失共计6万余元。万不服,向遵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9月4日,遵义中级人民法院法官调解此案。在调解过程中,法官耐心分析了喂食行为对事故的影响,并列举了类似案件的审理和调整。最后双方达成调解,万某赔偿赞某4万元。
调解结果被双方接受,万某当庭兑现赔偿金4万元。
长期喂食,直到流浪狗呆在家里
咬了一个人,被判近4000元
流浪狗伤害老人,饲养员需要赔偿。这不是个例。2019年,湖北省十堰市云溪法院审结类似案件。
周喂猪的时候,流浪狗经常在猪圈里偷猪食。后来,周为了方便流浪狗,把泔水、鱼刺之类的东西倒进了厕所附近的垃圾桶里。几年来,流浪狗一直在厕所旁边的垃圾桶里吃骨头和泔水。
2018年7月15日,张外出游玩时,被一只在周家院子附近长期逗留的流浪狗咬伤左腿。狂犬疫苗1810元,皮肤感染住院2300多元。
周与张因此发生争执,调整无果,遂上庭。
法院最终认定,周长期以养猪为家庭经济来源,饲养流浪狗的事实成立,应认定其为主人。因未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管理,伤人,被依法判处赔偿3700余元。
法官提醒道
在当今社会,很多人看到流浪动物都会产生怜悯之心,主动提供帮助,这是社会文明进步的体现,值得赞赏。而有爱心的人相对固定的喂养行为,必然会导致对动物的食物依赖,容易导致流浪动物长期聚集在社区生活。由于流浪动物可能携带大量病菌,具有一定的伤害性质,且饲养者对流浪动物的控制力较低,必然会增加社区公共环境的危险性,因此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对于流浪动物,正确的处理方式是送专门的机构,或者以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收养,防止通过圈养、拴链等方式伤害他人。
城市里的很多流浪猫狗,都有很多被遗弃或丢失的宠物。如果这些宠物给他人造成损失,原则上由原主人承担赔偿责任。无论是动物饲养者或管理者遗弃动物,还是不履行管理职责,导致动物逃逸,其行为都加剧了动物对人和社会的危害,而造成的损害是动物在没有人工管理和控制的情况下自由流动的危险。因此,为了保护被侵权人的利益,被遗弃或逃逸动物的原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对其遗弃动物或未履行管理义务承担责任。
来源:南国金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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