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法制箴言:法言(第5篇)
第一回:
原文:国家无常,无偿软弱。守法者强则国家强,守法者弱则国家弱。
翻译:国家不能总是强盛的,也不能总是软弱的。实践法律的力量将是大国强盛,实践法律的力量将是小国软弱。
第2次:
原文:只是依法治国采取了措施。法律不贵,绳子不弯曲。加上法律,睿智的凤能演说,勇敢的凤强,刑罚不能为大臣服务,好的奖赏不会离开所有人。故惩失,诘从恶,乱决沐,不足羡齐。一民的轨道不如论。
译文:用法律治理国家,但立法后实际实施而已。法律不偏袒有权势的人。就像不接受墨线弯曲的木材一样。法律要制裁,智者不可避免,勇者不敢抗争。惩罚犯罪不回避权势大臣,奖励功劳不遗漏普通民众。因此,纠正君主的过失,追究大臣的奸诈,治理混乱,解决纠纷,减少过剩,纠正错误,统一民众的行为规范,是没有什么比得上法律的。
第三次:
原文:智术有先见之明,不明察秋毫,不能明察秋毫,能做法的人必须坚强正直,没有力量,不正直,不能狡诈。(莎士比亚)。
译文:懂统治术的人一定能眼睛远大、丑陋。如果不能清楚地知道丑陋,就不能洞察诈骗的阴谋诡计,能够实施法律的人必须坚强、强壮和诚实。不强健就无法纠正违法乱纪的犯罪活动。
第4次:
原文:治理大国,多次改变法律,老百姓受苦的是,有道理的军归政,不要再改变法律。(莎士比亚)。
译文:如果治理大国,多次改变法律,老百姓就会遭殃。因此,懂得治国原则的君主重视法律的稳定,法律一旦确定,就不会轻易改变。
第5次:
原文:解释咒语,治理心灵,瑶无法纠正一个国家。规则和跳跃的意图去了,不能在熙忠回合;肺尺码短,长度短,国王不能中途进入。周水魔法,如果让笨拙的工匠遵守规则尺寸,就绝对不会失去。(莎士比亚)。
译文:抛弃法律,用主观意志处理政事。连这样的贤君都治不好诸侯国。不要光说指南针,不要只主观臆测。像海中这样的造车专家也造不好轮子,抛开尺寸比较长。就是国王这样的巧匠也有半数不符合标准。(威廉莎士比亚,哈姆雷特,)但是,如果拥有中等才能的君主遵守法律,笨拙的工匠掌握规则尺寸,就能保证万无一失。
第六次:
原文:丈夫立法令者废除私隐,法禁行私下废除。所以《本言》天。所以统治者、法律也是;所以混乱,个人也是。法李,不能私矣。于是我,道教混乱,道教统治。
译文:制定法律的目的是为了根除对统治的私欲干扰。如果法律得到贯彻,个人的私欲就会受到抑制。所以《本言》说:“国家稳定需要依靠法律,国家混乱的根源是执法人员的私人行为。”法律确立后,任何人都不能有私人(破坏法律的)行为。”(统治者)擅自私自行动,国家会混乱的。(统治者)先守法,国家必须对峙。
第7次:
原文:法者,宪令在官厅,刑罪将在民心,上存心法是新法律,但惩罚将加在谏令者身上。
译文:所谓法律,是官方明确颁布的,刑罚制度要深入民心。对守法者给予奖励,对违反法令者给予惩罚。
第8次:
原文:天道的大尺子在阴阳。杨伟德,音伟哥,杀害哥哥周,德周生。因此,杨经常住在大夏天,但由于生育和成长的问题,阴经常住在大冬天,但积在空旷的地方,所以什么美德也看不到惩罚。
译文:天道最大的运行规律是阴阳,德教是阳,刑罚是阴,刑罚是杀戮,德教是负责学生。所以羊总是在盛夏,负责万物的生长发育,阴总是在寒冬,积聚在空虚、没有效果的地方。由此可见,天道重视的是德教,不是刑罚。
第9次:
原文:收监、利名、教训行、收监、收监、欺骗群众、妨碍教导、教导、政治根本、监狱、政治美度,其事是异域。其用途,不能互相违背。所以君子也变重了。(莎士比亚)。
翻译:司法公正、是非曲直越来越明确,教化也能顺利进行。司法的不公正如果对错模糊,就会迷惑民众,妨碍教化的顺利实施。教化是施政的根本。正义是施政的最终保障措施。教化和司法属于不同的领域,但他们的宗旨和作用是一致的,彼此不可能不合作,所以君子两者都很重视。
第10次:
原文:天一欧阳、于音、武德、无形、刑罚不能盛世,刘音不能盛世,不能为政治行刑,不能为其道一、非王。(莎士比亚)。
译文:天道的原则是让羊尊贵,让阴人卑贱,所以要致力于道德教化而不是刑罚。不能纯粹依靠刑罚实现理想的统治。就像纯粹的阴气不能实现四季运行一样。因此,只要把刑罚用于治理国家,就违背天道,不符合王道。
第十一届:
原文:1日新国用经典,2日衡平国用中传,3号衡兰国用中传。
新建的国家,(因为老百姓还不习惯教化)要使用轻刑,要战胜坚持的国家,(如果国家步入正轨)刑罚适当,动乱的国家,(为了消灭邪恶,为了制善)要使用重刑。
第12次:
原文:明君不是官署的臣子,不欣赏不打仗的土地。智平尚德行,有奖励功能。
明君不给没有功劳的人官职,也不给没有专业的士兵。国家稳定时期要推崇德行,国家多灾多难的时候要优先考虑功劳和才能。
第十三回:
原文:自称会自己出征,但功劳不罚,非国战也是珠江出征,败军还罪,败者败
免官爵。译文:派将领出征作战,如果只奖赏有功者而不惩罚有罪者,就不符合国家的法令制度。现在命令诸将出征,打了败仗者要按律治罪,作战失利者要免去官职和爵位。
第十四集:
原文:夫刑,百姓之命也。而军中典狱者或非其人,而任以三军死生之事,吾甚惧之,其选明达法理者,使持典型。
译文:刑法与百姓性命攸关。但军中有些执掌刑法之官并不称职,把三军的死生大事交由他们负责,我非常担心。因此,必须选拔精通法律、明晓事理的人来掌管刑法。
第十五集:
原文:夫治定之化,以礼为首,拨乱之政,以刑当先。
译文:国家安定时期的教化,应当把礼义教化放在首位,国家动乱时期的治理之道,则应当注重严刑峻法。
第十六集:
原文:夫法不至死,而陛下特杀之,是法不信于人也,人何所措其手足。
译文:如果依照法律规定罪不至死,陛下却非得要杀他们,那就会导致法律不能取信于人。如此,百姓将无所适从。
第十七集:
原文:法者,国家所以布大信于天下;言者,当时喜怒之所自发耳。
译文:法律是国家在天下臣民间彰显最大公信力的所在;而皇帝的话,不过是因为一时喜怒而发出的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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