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孙子的房子是十年前拆的。当时孙老台是被拆房屋中唯一登记的人口。老孙子家有五个孩子,孙子哮天是第二个孩子。房子拆迁的时候,孙太太拿到了一套经济适用房指标。因为这一套经济适用房,祖孙二人都因为矛盾打官司。孙子说他买的房子是指名的,老太太说不是这样。用名字买房能成立吗?法院对此做出了判决。
插图 王金辉诉讼故事孙子把87岁的奶奶告上了法庭。2015年,哮天带着他87岁的祖母来到朝阳法院。据哮天说,当奶奶的房子被拆除时,奶奶和他们的家人已经协商好了,给了哮天购买安置房的权利,哮天的父母代表他支付了房子的费用。也就是说,哮天以孙太太的名义买下了这套经济适用房。之后,哮天的父亲办理了拆迁协议、购房合同、选房付款、新房交付等一切手续,代哮天支付购房款25万余元,哮天另支付其他费用5623元。2011年10月,入住手续完成后,哮天花钱装修了房子,然后和他的新妻子住在这所房子里。
家庭矛盾始于2012年。小天说,她奶奶食言,指名买房子,让他们搬了好几次房。三代祖辈之间的战争越来越激烈,甚至打到一家电视台的调解节目。
多年来,矛盾一直没有解决,小天的父亲在此期间因病去世。于是2015年,小天正式起诉孙夫人。他认为自己和奶奶已经形成了指名买房的关系,所涉及的房子过几年就有资格过户,奶奶按照合同履行合同是完全可行的。
为了证明自己所说的话,小田向法院提交了一份“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说明”。说明在平房拆迁之初,张女士已将安置房的购买权和未来产权转让给其外孙,以后将办理过户手续。付款口头说明由张女士签字,付款日期为2009年。同时,小天还提交了2014年底与张女士的一次谈话录音作为证据。
在小恬看来,北京的房价这几年涨得很厉害,奶奶违背了指名买房的承诺,逼他把房子腾空,但他却要按现在的市场价买同样的房子,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因此,哮天起诉法院,责令孙老台返还购房本金及相关费用,并赔偿其涉案房屋增值及装修损失近180万元。
奶奶称俩指标只可能都给一个孩子然而,孙太太说没有所谓的买房子。孙女士表示,房屋拆迁时,给出了经济适用房的两个指标,一个是本案涉及的套房,另一个是以父亲的名义登记的,部分拆迁款也给了的父亲。孙太太有五个孩子,不可能把拆迁款和两个购房标的给这一个儿子。
孙老太说,因为哮天要结婚了,她很心疼孙子,只同意让他住在其中一个,哮天的父母答应照顾孙老太。然而,2012年他的妻子去世后,孙太太住在父母的房子里,但他们没有履行照顾的承诺,把她赶出了家门。直到这时,孙太太才要求哮天搬出去,但遭到拒绝。
关于“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说明”,孙女士说她不识字,她在一张空白纸上签了名。后来她出现在电视调解节目上,才意识到这个说法的存在,然后做了撤销声明。
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孙太太的另一个女儿成了她的委托代理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孙太太还起诉孙媳妇,要求小两口腾退房屋,结清物业费、煤气费、水电费,并支付房屋使用期间的租金。
法院判决借名合同无效返钱腾房本案审理过程中,法院委托评估公司对本案涉案房屋2009年及诉讼时的市场价值进行了评估。
结合本案证据,朝阳法院认定小恬与孙老太有关系,以名义买房。但由于涉及的房屋是经济适用房,双方之间的名义购房合同应该是无效的,双方都有过错。
法院判决孙女士返还小田25万余元购房款及其他相关费用5623元,并赔偿小田其房屋包括装修在内的增值损失55.5万余元。
在孙老太诉孙媳妇一案中,法院裁定小田夫妇腾退房屋,并将房屋钥匙、购房合同、相关协议、发票、电卡、气卡交给孙老太。此外,小天在法院判决其应腾退房屋但未腾退房屋后,应向孙老太支付每月3500元的房屋占用费。目前,这两起案件的判决已经生效。
法官分析为什么名义买卖经济适用房无效?这两起案件的主审法官赵佳解释说,2008年4月,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了《关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销售有关问题的通知》,以2008年4月11日为分水岭。4月11日前签订购房合同的“老保障性住房”,五年后可直接上市交易;如果2008年4月11日后签订的“新保障房”在5年后上市交易,区县住房和保险部门应首先出具《已购保障房上市出售意见》。在同等价格条件下,区、县住房和保险部门可以优先回购。区县无力回购的,可由市投资中心回购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赵佳表示,由于所谓的借出和出售实际上是为了避免限制上市和交易的政策,2008年4月11日之后的经济适用房借贷和购买合同通常被视为无效。
实名购房合同被认定无效后,由谁来承担损失?赵佳说,这在法律上被称为“缔约过失”。谁有订立合同的过错,谁就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在孙老太案中,因违反政策规定,确认了名义购房合同,孙老太和小天双方均有责任,因此双方应分别承担50%的损失。对于小恬来说,他的损失就是房价上涨造成的差价损失,奶奶要承担这个损失的一半责任。
农村房产拆迁借名买卖通常有效赵佳告诉记者,现阶段,在农村拆迁中,用名义买房的现象比较普遍。被拆迁人一般是宅基地的登记使用人,但只要户口在宅基地上或者经村里批准在这里实际居住,就可以列为被拆迁人。待安置房屋一般以被拆迁户的名义购买,但这并不意味着安置房屋单独属于被拆迁户,而是所有被拆迁户和被拆迁户的共同财产。
“这种农村拆迁安置房不是经济适用房,而是由经济适用房管理的房子。这种房子不受五年上市条件限制,可以买卖。”赵佳说,不过,这种房子的产权证通常是后来才下来的。如果被拆迁人或被安置人在产权证下来之前出售房屋,法院通常会认可约定的行为,不会认为买卖合同无效。
老人借名给子女购房事先考虑清楚当年,在很多丈夫家的拆迁或房改中,孙太太家就发生过这种情况。虽然当时的购买价格现在看起来真的很低,但当时并不是每个人都买得起。所以往往是其中一个经济能力强的孩子出钱,同意按照老人的指标买房。然而,由于房价上涨,父母、孩子、兄弟姐妹之间的家庭冲突出现了。
曾经有过这样的案例。老王家有七个孩子。1998年,北京朝阳区老王租住的宿舍进行了改造。由于第五对夫妻与老王共同生活,经老人同意、家属协商并签字确认,第五对夫妻以其父亲老王的名义支付了宿舍费用,并约定老人去世后该房屋所有权归第五对夫妻所有。
2014年老人去世,房子面临财产转移问题,但遭到其他孩子的反对。有孩子提出,虽然第五对夫妇和父母签订的协议确实是父母的意愿,并得到了兄弟姐妹的认可,但后来房价上涨,父母也有意愿让其他孩子得到一些好处。他们提到,他父亲在世时,第五对夫妻多次提出转让财产,他父亲都不同意。2010年,母亲再次委托其他子女决定、处分和安排财产所有权。
然而,此案被法院批准,法院最终裁定该房屋属于第五对夫妇。
对此,赵佳表示,如果与经济适用住房无关,且没有其他合同无效,那么在纠纷产生后,法院通常会按照原名义购房合同进行处理。
所以对于老年人来说,如果有孩子想用一个名字买房,就要慎重考虑各方面的情况,避免不必要的家庭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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