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女性5地结婚,当场失明
“当我得知我已经登记要和五个人结婚时,我当场就蒙了...这件事严重影响了我的正常生活,现在法院终于为我解决了问题!”日前,女商某通过南通法院云审系统在线感谢南通开发区法院的法官。
8月13日,南通开发区法院公开开庭,当庭宣判上某诉如东县民政局,裁定被告如东县民政局拒绝更正错误,确认原告上某与第三人沈某某在如东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的婚姻登记无效,被告自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删除了原告错误的婚姻登记信息。
2005年7月19日,第三人沈某某与持有原告尚某某身份证和户口本的女子前往如东民政局婚姻登记处,随后女子失踪。
2019年12月10日,原告尚某及其男友到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时,被告知2004年9月至2005年7月分别在山东邹城、定州、围场、河北阜阳、安徽、江苏如东与5名男子登记结婚,无法办理结婚登记。
商听到这个消息时非常震惊。无奈之下,他向公安机关报案;同时,她以他人冒用其身份办理婚姻登记为由,要求如东县民政局等五地民政部门注销相关婚姻登记信息。如东县民政局回复没有撤销权限,驳回原告申请。
紧接着,尚某向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提起上诉,要求如东县民政局于2005年7月19日撤销其与沈某某的婚姻登记。
法院受理后,立即前往如东调查沈某某及其家人和邻居。经核实,沈某某及其家人和邻居一致认为,照片中的尚某某并非2005年与沈某某结婚的女子。
考虑到原告尚系河南人,已怀孕,在疫情防控期间不便出庭。开庭当天,法院依托知云庭审系统和远程连接,公开审理案件,并邀请了20多名民政局、司法局干部和部分NPC人大代表全程观摩庭审。
经审理,法院认为本案是以他人假名登记的。如东县民政局登记尚,谁不知道,作为一方的婚姻。婚姻登记意义重大且明显违法,属于无效行政行为。而且尚女士的“婚史”在国家婚姻登记制度中依然存在,这种无效行为不断侵害着尚女士的婚姻自主权和合法权益。
尚某向如东县民政局申请注销,如东县民政局作为登记机关,应当履行更正错误的义务,主动依法进行补救,而不是以缺乏权威性为由让错误信息存在,故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在庭审后举行的观摩座谈会上,南通开发区法院党委副书记、副院长张志新表示,依法行政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依法行政不仅要求行政行为始终处于合法状态,还要求对明显违法、重大瑕疵继续严重影响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或者因事实和法律变化而不适宜存在、严重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近年来,“结婚”、“就业”、“法人”等问题时有发生,这些侵权行为往往涉及到身份、财产等最敏感的个人信息,给人们的日常工作和生活带来极大的困扰。相关职能部门要积极履行职责,主动减轻受害者维护自身权利的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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