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天津11月9日电记者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获悉,11月7日至9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和9个基层法院对天津港“8.12”特大火灾爆炸事故涉及的27起刑事案件进行了一审,9月9日,公开宣判了上述案件涉及的被告单位、24名直接责任人和25名职务犯罪被告人。
天津港“8.12”火灾烈士家属祭奠亲人
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12日22时52分左右,位于天津滨海新区天津港的天津东疆保税港区海瑞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危险品仓库发生火灾爆炸事故,造成165人死亡,8人失踪,798人受伤住院,304栋建筑、12428辆商务车、7533个集装箱受损。截至2015年12月10日,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68.66亿元。
天津港爆炸后一个月对比前后群图的变化
经审理,法院认定火灾爆炸事故为特别重大责任事故。海瑞公司严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是造成事故的主要责任单位。公司忽视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重违反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和滨海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违规建设危险品堆场,违规经营、违规存放危险品,安全管理极其混乱,安全隐患长期存在。同时,天津中百健康安全评价监测有限公司作为中介和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法律法规,欺诈性地进行安全审查、评价和验收,提供虚假证明文件,使海瑞公司获得危险品经营资格,在持续经营过程中的“8.12”特大火灾爆炸事故中造成重大人员和财产损失。
法院经审理发现,天津市交通、港口、海关、安监、规划、海事等单位相关工作部门和具体工作人员未认真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违反法律法规进行行政许可和项目审查,日常监管严重缺失;相关部门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存在失职、滥用职权等渎职贿赂问题,最终导致“8·12”火灾爆炸事故造成重大人员和财产损失。被告公司董事长被绳之以法后,主动供认为公司非法办理港口危险化学品经营资格,多次询问时任天津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副局长、港口管理处处长冯刚,并给予、冯刚财物共计15.75万元。
法院根据被告人所犯罪行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后果以及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依法作出一审判决。海瑞公司董事长于学伟,构成非法储存危险物品罪、非法经营罪、危险品事故罪、受贿罪,判处死刑,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万元;海瑞公司副董事长董社轩、总经理志峰等五人,构成非法储存危险物品罪、非法经营罪、危险品事故罪,处无期徒刑至15年有期徒刑;海瑞公司其他七名直接责任人员被判处十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钟彬安全评价公司犯提供虚假文件罪,被依法罚款25万元。钟彬安全评价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赵博扬等11名直接责任人员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至1年6个月。天津市交通委员会主任吴岱等25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被判处3至7年有期徒刑,其中李志刚等8人还犯有受贿罪,并被判处数罪并罚。
在审理“8·12”特大火灾爆炸事故系列案件中,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罪准确。法院应当采纳辩护人提出的经调查核实并依法有证据的辩护意见。在法庭上,检察机关利用多媒体制作了大量证据,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充分表达了辩护意见。宣判后,被告都认罪悔罪。
全国人大代表、CPPCC委员、媒体记者、执业律师和各界人士出席了每起案件的审理。
事件回顾
2015年8月12日23时30分左右,位于天津滨海新区天津港的海瑞公司危险品仓库发生火灾爆炸事故,造成165人死亡,8人失踪,798人受伤,304栋建筑、12428辆商务车、7533个集装箱受损。截至2015年12月10日,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等标准规定,核定直接经济损失68.66亿元。国务院调查组称,天津港海瑞公司危险品仓库“8.12”火灾爆炸事故是一起特别严重的生产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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