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计算机技术给法院工作带来了巨大的机遇。计算机技术可以为诉讼当事人的起诉和后续诉讼活动提供便利,提高法院管理效率。于是,电子法院应运而生。
电子法院的诞生
世界上第一个电子法院诞生于美国。1993年,美国威廉玛丽法学院启动了利用信息技术改造法院的研究项目,提出利用信息网络技术构建虚拟法院。
在密歇根州,商业的发展和诉讼难度的增加促使法院加快了审判过程。随着电子和网络技术的兴起,法院简化了许多程序。2000年,密歇根大约70%的法院和律师事务所能够在电子或虚拟环境中处理事务。渐渐地,一项通过新的电子技术彻底简化司法程序的倡议出现了,即建立一个电子法院。
2001年2月,密歇根州议会通过了《电子法院法案》。2002年1月,总督约翰·英格尔正式签署了该法案。同年10月,密歇根电子法院正式成立并运行。密歇根电子法院是一个正式的州法院,拥有与任何其他法院相同的权力。可以传唤证人,监控,要求当事人出示相关证件。电子法庭的一切事宜都由法官安排,不涉及陪审团。
此后,美国其他州的法院纷纷通过立法,确认一些电子便利措施的合法性。例如,华盛顿州允许诉讼当事人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诉讼文件,美国立法也允许使用电子信息技术进行起诉、进行审前程序、举行法院听证会和听证会。
电子技术的普及
各国都不同程度地探索和推动了电子技术在法院的应用。
英国是最早出现法院电子技术的国家之一。早在1985年,麦克拉伦勋爵就成立了信息技术与法院委员会,专门指导和研究法院的电子信息技术。
1997年11月10日,意大利规定了电子文件的数字签名,特别是电子加密系统,使数字密码加密的文件与书面签署的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1998年,澳大利亚法院在审前会议中采用了电话和视频会议技术。现在我们可以利用网络技术广泛地进行案件管理、庭审和证据调查。他们特别重视电子信息技术在上诉程序中的应用。
在德国,根据其《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可以在审判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在传统口头辩论的框架内,同意一人或多人在审判期间到任何其他地方出庭,并在那里进行诉讼。当然,审判情况必须以图像和声音的形式传送到当事人、代理人和法官所在的法院。
在俄罗斯,工业联邦仲裁法院在电子司法程序方面取得了很大进展。主要包括:记录庭审过程;原被告和被告通过互联网填写信息表,提交法院;庭审开始,法院只传唤当事人一次,然后要求当事人自己从网上获取所有相关信息;远程视频会议作为确定证据的手段;法院判决、审判时间表和其他信息可以在互联网上获得。
电子法庭的智能技术可以在很大程度上代替和帮助体力劳动,让法官充分掌握和分析各种相关的情报资料,避免处理带有个人好恶、亲人等情绪的案件。
电子存档和服务
在电子法庭中,立案和送达是首先要完成的两项任务。
电子存档。当事人通过网络起诉,法院通过网络审查诉讼并立案。密歇根州受理的案件范围必须是保险、银行、标的金额超过2.5万元的合同纠纷,以及公司合伙人、高级管理人员、所有者、董事、股东之间的纠纷。原告可以选择电子法院作为审理形式,被告可以选择在14天内将案件移送传统法院。如果被告不拒绝,那么法院认为不需要陪审团参与审判。任何一方都不会被迫接受电子法庭的审判。电子法院判决后,任何一方都可以按照传统的上诉程序向上级法院上诉。
电子投递。电子邮件通常用于传递法院的相关指令和当事人的相关信息。1996年4月1日,英国伦敦皇家法院王座庭法官允许原告律师通过电子邮件向法院管辖范围以外的当事人送达司法命令。这是世界上第一个通过电子方式完成交付的案例。现行的英国民事诉讼规则规定,证人可以通过视听媒体或其他形式向法院提供证据。
2000年,美国第九巡回上诉法院在其判决中确认了电子域外交付的合法性。美国很多州的立法也明确规定了电子域外送达的方式。例如,明尼苏达州联邦破产法院允许通过在线文件传输提起诉讼。
1996年,联合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制定了《电子商务示范法》,规范了数据电文的签字、原始确认、接收、发送和接收的时间和地点。
电子证据的识别
各国立法从不同角度对电子证据的确认进行了规范,并通过法律手段和程序对电子证据的真实性进行了考量。
原始电子证据的鉴定。美国联邦证据规则规定,如果数据存储在计算机或类似设备中,任何从计算机打印或输出的能够准确反映数据的可读材料都是原件。
电子证据的识别。电子证据的可靠性可以通过检查其生成、存储和传输来确定。比如检查存储环节中的存储方式是否安全;传输中的中介是否中立。
电子签名的识别。在《电子签名示范法》中,联合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对“可靠的电子签名”规定了以下条件:签名制作数据与签名人有关,但不与其使用范围内的任何其他人有关;签名创建数据由签名者控制,而不是在签名时由任何其他人控制;签名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更改都可以被检测到。
电子证据真实性的认定。1998年加拿大《统一电子证据法》和菲律宾《电子证据规则》采用陈述的形式,即具有相应资质的技术人员向法院提交可以作为法律证据的书面陈述,也就是说要求技术人员出具电子证据真实性的认证证书。(李金生)
1.《电子法院 域外电子法院的诞生与发展》援引自互联网,旨在传递更多网络信息知识,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与本网站无关,侵删请联系页脚下方联系方式。
2.《电子法院 域外电子法院的诞生与发展》仅供读者参考,本网站未对该内容进行证实,对其原创性、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不作任何保证。
3.文章转载时请保留本站内容来源地址,https://www.lu-xu.com/jiaoyu/86381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