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切实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社会稳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党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开展反走私专项斗争的通知》,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为期三年的反邪恶专项斗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我市打击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个
依法严厉打击下列恶势力犯罪
一个
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制度安全、政治安全、渗透政治领域的黑恶势力;
2
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大选的恶势力,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
三
利用家庭、宗族、宗教势力跑遍农村,称霸一方,压迫伤害人民的“村霸”等恶势力;
四
在农村城市化进程中和征地、土地租赁、拆迁等过程中。、煽动闹事和非法阻碍工程项目建设的恶势力;
五
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物流托运、房地产开发、矿产资源开采等行业和领域,存在强制招标、恶意招标、非法占地、暴力拆迁、滥采滥挖等恶势力;
六
非法用海填海、非法侵占海滩、非法开采海砂、河砂、非法跨境捕捞,以及“巴海”、“浴霸”、“沙巴”等圈地、欺城、强迫滩涂文化交易的黑恶势力;
七
欺软怕硬、买卖、勒索钱财、收取保护费、拉游客、抢夺商业集市、批发市场、车站码头、旅游景点等商品供应的恶势力。;
八
涉枪涉爆犯罪、操纵管理“黄色赌毒”犯罪、利用娱乐场所从事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犯罪;
九
非法高利放贷、暴力催收债务,或以公司、企业等经济实体为掩护,利用“路由贷款”、“现金贷款”、“校园贷款”等,通过非法高利放贷、强债权、虚假诉讼等方式从事非法集资和经营。危害公平竞争秩序的恶势力,以及介入各种民事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的恶势力;
10
海外黑社会入境发展和跨国、跨境恶势力渗透;
11
其他影响社会稳定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涉黑涉恶犯罪。
2
实施上述行为的黑恶罪犯应立即停止违法犯罪活动。对黑恶犯罪负有责任的在逃犯的亲属、亲友,应当积极劝其自首,如实交代罪行;包庇、包庇犯罪分子,帮助毁灭、伪造证据,或者隐匿、隐匿犯罪所得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
鼓励群众举报、揭露黑恶犯罪线索。对提供犯罪线索、协助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保密和保护,并给予物质和精神奖励;恶意举报、诬告他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将依法从重处罚。
四
举报人可以采取电话、信函、电子邮件等方式举报。
举报电话:
大连市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83766679(工作日)
大连市纪委监察委员会:12388
中共大连市委组织部:12371
大连市公安局:110
电子邮件:dlshb805@163.com
邮寄地址:大连518号邮政信箱
邮编:116000
特此宣布。
大连市扫黑专项斗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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