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刑侦局副局长谈“偷保姆案”:刑法追诉时效应予调整
经媒体报道,重庆“偷保姆案”再次引起关注。很多网友表示,警方要将何小平绳之以法,“不能让恶人逍遥法外”。
重庆市公安局相关负责人独家回应记者称,2018年,何小平自首时已经过了刑法中的追诉时效。
↑27年前,保姆何小萍从雇主家偷走了男婴
6月12日下午,公安部刑侦局副局长陈世渠在电话中告诉记者,他个人认为有必要调整刑法中的诉讼时效。此外,三位知名律师也向记者阐述了自己对该案的看法。
保姆应该受到惩罚,但惩罚应该减轻
王才亮蔡亮律师事务所
“偷保姆案”实际上是一个盗窃问题,本案不存在法律与道德的矛盾。
第一,虽然按照1979年刑法很难追究保姆的刑事责任,但现行刑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了追诉期限的延长,即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申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男婴被盗后,受害者应该报警。如果警方已经立案但未能破案,又因某种原因未能逮捕犯罪嫌疑人,则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第二,起诉期限的计算也有一个起点。刑法规定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持续或者连续的,从犯罪行为结束时起计算。表面上看,保姆偷孩子的行为已经过了当时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但其行为对儿子的父母产生了危害行为,直到他自首,父母找到儿子,起诉应从最后开始计算。所以没有超过追诉时效。
第三,即使以收养为目的,偷盗儿童也构成犯罪。对此,《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了拐卖儿童罪,即拐卖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离开家庭或者监护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四,鉴于保姆盗窃多年后自首,应视为犯罪中止。从这个角度看,追诉时效问题并不存在,但符合刑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在犯罪过程中,如果犯罪自动放弃或者犯罪结果自动有效预防,犯罪中止。对被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案件已经立案,没有解决,没有诉讼时效
李长青京谷律师事务所
保姆何小萍的行为不同于以拐卖、牟利为目的的人贩子,但这并不意味着他可以放纵自己的行为,不受刑法制裁。以抚养自己为目的绑架婴儿也构成犯罪,应以绑架儿童罪为基础。
《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拐卖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离开家庭或者监护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案中,何小平是以自养为目的,他偷盗婴幼儿的行为不具有贩卖的目的,或者没有证据证明何小平具有贩卖的目的,因此何小平偷盗婴幼儿的行为不能以拐卖儿童罪来评价。但是,何小平从家人和监护人那里偷走一个男婴的行为,应当构成拐卖儿童罪。
根据我国法律,本案适用1979年刑法关于追诉时效的法律规定。如果事件发生时受害人已经报案,虽然1996年受害人认为自己找回了孩子,但如果案件始终没有侦破,则不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1997年后,新《刑法》开始实施。既然案件已经立案,还在解决中,就不存在追诉时效这种东西。
个人认为,重庆市公安局作出贺小平自首的决定,“自首时刑法追诉期限已过,不予立案”,不符合法律规定。警察应该根据法律原则和理由,给何小平一个“适当”的处罚。
起诉时效应从男孩年满14岁开始计算
梁小龙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本案没有通过刑法中的追诉时效。
据媒体报道,1992年6月,朱晓娟向警方报案,公安机关立案。此外,根据河南省高级法院的认定错误,可以合理推断,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法院受理了朱晓娟幼子被拐卖一案。经过交叉比对,可以认定该案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根据1979年刑法第184条“拐卖未满14周岁的男女,离开家庭或者监护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何小平拐卖一岁男童抚养,显然涉嫌拐卖儿童。拐卖儿童罪是一种常见的继承。根据1979年刑法第78条规定,“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具有连续或者连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结束时起计算。”也就是说,当孩子在被拐当天只有一岁时,延续状态应该计算到孩子满14岁,也就是1992-2005年后的第13年。
何小平拐卖儿童一案,应当适用1997年刑法。何小平应该被起诉,是因为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不受起诉期限限制。此外,1997年何小平继续抚养朱晓娟儿子的行为仍构成犯罪,可适用1997年刑法。
1.《保姆第一部 重庆“保姆偷子案”备受社会关注,听听他们怎么说……》援引自互联网,旨在传递更多网络信息知识,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与本网站无关,侵删请联系页脚下方联系方式。
2.《保姆第一部 重庆“保姆偷子案”备受社会关注,听听他们怎么说……》仅供读者参考,本网站未对该内容进行证实,对其原创性、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不作任何保证。
3.文章转载时请保留本站内容来源地址,https://www.lu-xu.com/junshi/140202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