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人们在菜市场买了猪肉。记者走访后,发现很多肉摊老板将“母猪肉”与普通猪肉混在一起出售。
临近春节,很多市民大量购买猪肉,在家里填香肠,做腊肉。一些市民反映,他们购买的猪肉中混入了“母猪肉”。然而,公众对工商部门的投诉无法得到妥善解决,因为两项法律法规在“母猪肉”问题上“争斗”。
为什么市民这么不喜欢“猪肉妈妈”?吃“母猪肉”真的会像坊间传说的那样影响身体健康吗?「母猪肉」能卖吗?记者昨天接受了采访。
●公众对购买“母猪肉”的抱怨也是无果而终
前不久,住在临桂的刘老汉去荣山菜市场买了10斤猪肉回家做香肠。但是买回家的猪肉,女儿发现猪肉又厚又糙,颜色暗红,明显是“妈妈猪肉”,说吃了对人身体不好。老人觉得被骗了,第二天一早就找到了摊主,要求把肉退回去。虽然摊主承认卖了“母猪肉”,但他说刘老汉没看清楚,不能退。刘劳先生随后向临桂工商部门投诉。
但出乎刘老汉意料的是,在工商人员调查时,商贩提供的检疫证明证明,这些“母猪肉”是检疫合格后才允许投放市场的产品。因此,工商部门无法与供应商打交道。
据了解,不仅仅是刘老汉买了“妈妈猪肉”后抱怨。记者从各工商部门了解到,从去年12月到今年1月,工商部门共收到了6起公众对母猪肉的投诉,其中一起因销售未经检疫的“母猪肉”而受到处罚,另外5起投诉因销售合法的“母猪肉”而被驳回。在这一批投诉的背后,更多的人要么与供应商协商退货,要么承认自己运气不好。
●普通猪肉中掺入大量“母猪肉”出售
据畜牧部门的专业人士介绍,我们平时吃的猪肉来源于猪,猪有公母,都是由无性小猪饲养。被市民俗称为“母猪肉”,通常来自未经性别鉴定的雌性种猪。
那么,桂林市场上真的有掺入普通猪肉出售的“母猪肉”吗?昨天,记者走访了乐群、西门和冯凭的几个菜市场,发现大部分摊位都在出售“妈妈猪肉”。
在乐群菜市场,记者询问了六七个卖猪肉的小摊,大多数小摊老板说,小摊里没有“妈妈猪肉”卖,因为“没人想买”。不过,两位摊主告诉记者,有“妈妈猪肉”出售,但应提前预订。
在西门菜市场,记者以家里有病人,需要用“母猪肉”作为药引子为由,询问了10多个猪肉摊的摊主。大多数摊主表示,他们有“猪肉妈妈”。
一个猪肉摊的摊主得知记者想买“妈妈猪肉”,就从面前的案板上拿起一块猪肉,告诉记者是“妈妈猪肉”,价格比普通猪肉便宜一点,七八块钱一斤。也有摊主告诉记者,基本上没人愿意买“母猪肉”,他们案板上的“母猪肉”也是用来和普通猪肉搭讪的。
其实早在2006年6月,为了让消费者了解消费情况,西门工商所会同畜牧部门在西门市场设立了销售“母猪肉”的专门摊位,要求“母猪肉”必须在专门摊位上销售。同时,工商局要求生猪屠宰场在每日发票上注明猪肉的种类,并在“母猪肉”上加盖与普通猪肉不同的印章。菜市场的管理人员在早上5点猪肉进场时确认,并在卖母猪肉的摊位上挂上“母猪肉”的牌子。然而,这种方法在不到2个月的时间里被“流产”,因为供应商抱怨没有人购买上市销售的“母猪肉”,相关部门也没有再要求上市。
虽然没有上市销售“母猪肉”的要求,但记者在几个菜市场观察到,即使有市民误选了“母猪肉”,摊主也不会告知公众。
●两个法规在“母猪肉”上“打”
虽然“母猪肉”和普通猪肉混在一起是目前的市场情况,但很多市民想知道“母猪肉”是否可以出售。
工商部门有关负责人表示,根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只要检疫合格,“母猪肉”就可以进入市场销售,根据商务部颁布的《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生猪定点屠宰厂屠宰的种猪、晚期豪猪,应当在胴体上标注相关信息,并在《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上标注”,只要检疫合格并标注“母猪肉”,
记者还从市检验部门了解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疫法》的规定,“母猪肉”经检疫后应投放市场。
这就是为什么工商部门接到六起投诉,只有一起因销售“母猪肉”未经检疫而被处罚的原因。
然而,一位工商官员告诉记者,这并不完全意味着“母猪肉”可以上市销售。
工商人员向记者展示了国家标准《生鲜冷冻猪肉》,该标准从2004年2月1日起正式成为强制性条文的强制性标准。上面写着:“男女猪和晚猪不得用于加工新鲜和冷冻猪肉。”作为强制性标准,我国《标准化法》从法律层面规定:“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按照这个规定,“母猪肉”是不能上市的。
一位从事工商执法多年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公民对“母猪肉”的投诉和反感已经存在多年,但《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与《生鲜及冷冻猪肉》存在冲突,国家并未明确规定以哪个条例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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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猪肉”可以吃吗?
桂林医学院附属医院营养专家郑明慈医生告诉记者,猪肉的主要成分是蛋白质和脂肪,两者在成分上没有太大区别。从医学角度来说,吃母猪肉会生病的观点是不成立的。但由于市面上出售的绝大多数雌性猪肉都是种猪,它们的养殖时间比较长,肉质也比较老,所以口感肯定和生长年龄比较短的公猪有很大的不同。
南溪山医院营养科主任李告诉记者,如果有些人有胃病,吃了“母猪肉”可能会不舒服,但吃了“母猪肉”就不会生病。
田里的“猪肉妈妈”怎么办
《昆明市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屠宰后的种猪、种猪后期不得上市生鲜销售。
《黑龙江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销售种猪、晚公猪、奶牛犊未在销售现场以快递方式通知消费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其产品,并处以一千元至二千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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