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25日,岳西县人民法院对王某某等6起涉黑刑事案件公开宣判。
经审理查明,2014年至2019年,被告王某某在岳西县天仙河路金广场旁的胡同里租用了程某某的一套房作为办公用房,并与被告王某某、褚某某单独或合伙对外借款,提前收取本金的6%-10%作为“砍头利息”。贷款期限一般为10天至1个月。借款人逾期后,被告王某某安排被告王某某、褚某某、王某某1、王某某2、王某某3收取虚假高本息违约金。通过个人跟进等“软暴力”手段,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了20多次催收,实施了13次寻衅滋事违法行为,对借款人和担保人施加心理压力,造成恐慌,形成心理胁迫,影响了借款人和担保人的正常生活。此外,被告褚某某另犯寻衅滋事违法行为。
法院认为本案被告人数较多,组织指挥明显,成员相对固定。以共同违法犯罪为目的,经常聚集在一起,借钱给县内几个乡镇的十几个人。为了讨债和高额罚息,在借款人和担保人的家中或工作场所,带着很多人跟随并长期逗留纠缠扰民,对借款人和担保人实施许多寻衅滋事、施加心理压力的违法行为。被告人实施上述违法犯罪行为,为非作歹,严重侵犯被害人的人身、财产权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造成相对恶劣的社会影响,符合恶势力法的有关规定,应当认定为恶势力。被告王某某于2018年6月7日首次参加讨债及高额罚息。此时,被告王某某、王某某、楚某某合伙已停止向国外高利放贷。王某某参与讨债高罚息的案件有三起,持续时间约半年,均为其兄所要求。因此,不应认定被告人王某某为恶势力犯罪成员。
被告人王某某是恶势力的组织者和指挥者,被告人王某某是恶势力的重要成员,被告人楚某某、王某某1、王某某3是恶势力的积极参与者。被告人王某某、王某某、褚某某、王某某1、王某某2、王某某3在两年内均犯有寻衅滋事罪三项以上违法行为,均构成依法寻衅滋事罪。包括王某某在内的6名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1个月至9个月,追回非法所得16.39万元,返还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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