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违约需要大责任
案件主要事实:
2012年7月,李与昊然建筑公司签订《工程施工劳务合同》,约定由李承担部分隧道劳务。2013年12月,李完成合同约定的施工任务,双方签订《结算协议》,确认剩余欠款970万元。
2017年1月,双方签订《还款协议》,约定如果浩然建筑公司在2017年2月20日前向李支付776万元,李将放弃剩余的194万元债权利息。协议签订后,浩然建筑公司认为李未提供剩余发票,故逾期3天向李支付776万元。2018年10月,李向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浩然建筑公司支付剩余工程价款194万元及利息。
仲裁委员会最终裁定:
仲裁委员会最终裁定支持李的仲裁请求,判令浩然建筑公司支付人民币194万元及利息。
案件的主要焦点:
浩然建筑公司因发票事项延期付款3天是否构成违约,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
律师声明: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和保密义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不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双方签订了还款协议,李有条件放弃部分劳务费及利息,浩然建筑公司同意按时还款,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予支持。但由于浩然建筑公司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付款,李放弃部分工程款及利息的条件落空。因此,李有权要求浩然建筑公司向其支付剩余的劳务费及利息。
注:以上公司名称及相关金额均属虚构。如果两者相似,纯属巧合。
小违约需要大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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