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5日至7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及其管辖的响水、射阳、滨海等7个基层人民法院,对江苏响水天佳一化工有限公司“3.21”特大爆炸事故涉及的一系列刑事案件进行了一审..
2019年3月21日14时48分,位于江苏省盐城市响水县生态化工园区的田家一化工有限公司发生特大爆炸事故,造成78人死亡,76人重伤,640人住院,直接经济损失198635.07万元。事故涉及22起刑事案件,涉及7个被告单位和53名被告。
公诉机关指控江苏倪家祥集团有限公司、田家一公司非法存放危险物品,危害公共安全。被告人吴、、倪为被告人倪嘉祥集团及集团的直接负责人,被告人张勤月为田家一公司的直接负责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张惠德为田家一公司非法储存危险物品提供帮助,应当以非法储存危险物品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单位倪家祥集团、田家一公司与被告人张惠德共同犯罪,其中倪家祥集团、张钦岳、吴、倪为主犯,其他七名被告人为共犯;田家一公司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污染环境,后果特别严重。五名被告人,包括张勤岳、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环境污染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张勤月作为天嘉一公司的直接负责人,为谋取单位不正当利益,行贿受贿。情节严重的,由所在单位追究其受贿犯罪的刑事责任,对有关被告人依法结合数罪并罚。此外,公诉机关指控6名被告人犯有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6名被告人和22名被告人犯有提供虚假文件和出具严重失实文件罪,15名国家机关公职人员犯有玩忽职守罪和受贿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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