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6月,当事人李办理银行卡,帮助中国农业银行辽源支行会宁支行副行长刘完成存款任务。在办理过程中,刘说,这张银行卡是一次性存款,存款期限为三年,在此期间不能取款,也不能挂失。根据刘的建议,他把银行卡交给刘保管。之后李用汇款的方式为该卡存钱,先后存款共计1380万元。
2015年10月,李听到刘犯罪潜逃的传闻,前往银行查询银行卡余额,发现刘之前保存的银行卡只剩下73.89元。李认为银行应对自身损失承担责任,遂向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中国农业银行辽源市分行,要求赔偿损失。
经审理,法院认为农业银行不为储户保留银行卡,不能认定刘为李保留银行卡的行为是该行的行为,驳回李的诉讼请求。
值得一提的是,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中国农业银行辽源支行向法院提交了一组证据,称李的银行卡与刘某涉嫌集资诈骗案有多处关联,该卡与刘某集资诈骗终端卡有多处金融交易。
刘于2018年7月因集资诈骗被判刑,但刘的案件判决中并未提及李及其银行账户。
从此,刘开始了自己的取证之路。然而,李维权之路并不平坦,针对农行的诉讼两次被驳回。目前,李的律师表示,无论李此前是否将银行卡交给刘保管,都存在过错。“涉案银行卡在持卡人本人未开通手机银行业务的前提下,通过该渠道转移了大量资金。银行难辞其咎。我们现在已经重新起诉了新的案件和案件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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