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
现将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
1.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一般纳税人,可以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第二条的规定选择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也可以选择继续作为一般纳税人: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2)重新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一个月为一个纳税期,下同)或连续4个季度(一个季度为一个纳税期,下同)累计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
重新登记前的营业期限不足12个月或者4个季度的,按照月(季)平均应纳税所得额估算前款规定的累计应纳税所得额。
应税销售的具体范围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符合第一项公告规定的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填写《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登记表》(见附件表样),并提供税务登记证明;已实行实名征税的纳税人无需提供税务登记证。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下列情况进行处理:
(一)纳税人申报内容与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信息一致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当场办理。
(二)纳税人申报的内容与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信息不一致,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要更正的内容。
3.一般纳税人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登记纳税人)后,从登记日的下一期开始,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在重新登记之日,增值税仍按照一般纳税人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
4.重新登记的纳税人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和重新登记日当期最终抵扣税额计入“应纳税额-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
当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计入“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时:
(一)重新登记之日当期已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电子普通增值税发票,应当通过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选择确认或者经核实;审核对比异常的,按现行规定进行检查处理。已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应当自行下载《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审核结果通知书》;审核对比异常的,按现行规定进行检查处理。
(2)对于重新登记之日当期尚未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收费公路通行费电子普通增值税发票,取得上述发票后,重新登记的纳税人应持有税控设备,主管税务机关通过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税务局侧)为其办理选择确认。未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经核实登记纳税人取得后一致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通过审核系统下载《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审核结果通知书》;审核对比异常的,按现行规定进行检查处理。
5.一般纳税人期内,重新登记的纳税人销售或者购买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从轮换登记日的下一期开始发生销售折让、暂停或者返还的,应当调整重新登记日当期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
(1)调整后的应纳税额低于重新登记日当期申报的应纳税额的,在发生销售折扣、暂停或退货时,冲减当期应纳税额;不足冲减的,结转下期冲减。
(2)调整后的应纳税额大于重新登记日当期申报的应纳税额,从“应纳税额-待抵扣进项税额”中扣除;扣除后仍有余额的,计入发生销售折扣、暂停或退货时当期应纳税额,一并申报缴纳。
重新登记的纳税人因税务检查、补充申报等原因需要调整一般纳税人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的,按照上述规定办理。
重新登记的纳税人应准确计算“应纳税额-待抵扣进项税额”的变化。
六、重新登记的纳税人可以继续使用现有税控设备开具增值税发票,不需要缴清税控设备和增值税发票。
从重新登记的纳税人轮换登记之日的下一期起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的,按照征收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票型在登记日前已经审核通过,则继续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售取得的房地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7.重新登记的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未开具增值税发票需要补缴的,按照原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补缴增值税发票;如遇销售折扣、暂停或退货等。,需要开具红字发票,并根据原蓝字发票记载的内容开具红字发票;如果发票有误,需要补办,先按照原蓝字发票记载的内容开具红字发票,再补办正确的蓝字发票。
发生上述行为的,重新登记的纳税人需要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联网条件下开具。按照相关规定,不使用互联网进行纳税的特定纳税人可以线下开具增值税发票。
8.重新登记的纳税人在自下一轮登记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或者4个季度的经营期内,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按照规定重新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重新登记的纳税人不得重新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九、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已按原适用税率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折扣、暂停或退货等。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原适用税率计算;如发票有误,需补发,则按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再补发正确的蓝字发票。
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应税销售额增值税发票的,应按原适用税率重新开具增值税发票。
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的税率栏默认显示调整后的税率,普通纳税人发生上述行为时,可以手工选择原适用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十、国家税务总局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中更新了《货物劳务税分类编码表》,纳税人应按照更新后的《货物劳务税分类编码表》开具增值税发票。
转移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应及时完成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升级、税控设备变更和发放以及自身业务系统调整。
XI。本公告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号)第七条同时废止。
特此宣布。
国家税务总局
2018年4月20日
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统一标准等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按照深化增值税改革的后续工作安排,结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增值税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针对政策调整涉及的征管业务,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几个增值税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
第一,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的条件
公告第一条规定,注册为小规模纳税人的一般纳税人应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一是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注册为一般纳税人;二、重新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按月申报纳税人)或连续4个季度(按季度申报纳税人)累计应纳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纳税人在重新登记日之前的经营期限不足12个月或者4个季度的,按照月(或者季)平均销售额估算12个月或者4个季度的累计销售额。
需要明确的是纳税人是否由普通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符合上述要求的纳税人在2018年5月1日后可以继续作为普通纳税人。
二、关于纳税人登记程序
重新注册的过程由纳税人发起。《公告》第二条规定,纳税人应正确、完整地填写本公告所附《一般纳税人向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登记表》,并提供税务登记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一批涉税事项及报送信息的通知》(国税发〔2017〕403号)的有关规定,已实行实名征税的纳税人无需提供税务登记证),主管税务机关核对相关信息。税务机关认为纳税人不符合相关条件的,应当告知纳税人需要更正的内容。
三、关于注册前后税收计算方法的衔接
《公告》第三条规定,纳税人转移登记后,轮换登记从下一期开始(纳税人季度申报从下一季度开始;从下月起按月申报纳税人),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的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在当前登记期内,仍按一般纳税人的有关规定计税。
四、关于转移已登记纳税人尚未申报抵扣或保留的进项税额
《公告》第四条规定,重新登记的纳税人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重新登记日当期期末税额,暂记“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核算。当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计入“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时:
(一)重新登记之日当期已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电子普通增值税发票,应当通过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选择确认或者经核实;审核对比异常的,按现行规定进行检查处理。已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应当自行下载《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审核结果通知书》;审核对比异常的,按现行规定进行检查处理。
(2)对于重新登记日当期尚未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收费公路通行费电子普通增值税发票,重新登记纳税人取得后应持有税控设备,主管税务机关通过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税务局侧)为其办理选择确认。未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经核实登记纳税人取得后一致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通过审核系统下载《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审核结果通知书》;审核对比异常的,按现行规定进行检查处理。
V.一般纳税人期内,对重新登记的纳税人的购销业务进行重新登记后的销售折扣、暂停或退货处理
重新登记后出现销售折扣、暂停或退货的,按照一般计税方法对重新登记的纳税人进行调整。因此,《公告》第五条规定,出现上述情况的,纳税人应调整一般纳税人最后一期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
(1)调整后的应纳税额低于重新登记日当期申报的应纳税额的,在发生销售折扣、暂停或退货时,冲减当期应纳税额;不足冲减的,结转下期冲减。
(2)调整后的应纳税额大于重新登记日当期申报的应纳税额,从“应纳税额-待抵扣进项税额”中扣除;扣除后仍有余额的,计入发生销售折扣、暂停或退货时当期应纳税额,一并申报缴纳。
六、关于纳税人转让登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问题
为方便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公告第六条规定,纳税人在重新登记后,可以继续使用现有税控设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开具普通增值税专用发票外,重新登记的纳税人在重新登记日前已进行增值税专用发票核销的,可通过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系统继续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公告》第七条规定,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注册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缴的,按照原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补缴增值税发票;如遇销售折扣、暂停或退货等。,需要开具红字发票,并根据原蓝字发票记载的内容开具红字发票;如果发票有误,需要补办,先按照原蓝字发票记载的内容开具红字发票,再补办正确的蓝字发票。
七、关于重新注册为一般纳税人的条件
公告第八条规定,重新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后,纳税人连续12个月或者4个季度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应当按照规定重新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八、关于一般纳税人开票后税率的调整
公告第九条明确增值税税率调整后,一般纳税人已按税率调整前的原税率开具发票。如果出现销售折扣、暂停、退货或发票开具不正确的情况,红字发票将按原适用税率开具。
一般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按原适用税率进行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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