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就业保障基金
残疾人就业保障基金,简称残险基金,是指在残疾人就业按比例分配的地区,由安排残疾人达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支付的用于残疾人就业的政府性基金。
问:哪些单位需要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回答: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通知》(财税〔2015〕72号)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职工总数的1.5%。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规定。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保障金。
问:如何计算用人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回答:
1 .用人单位纳入残疾人就业的条件
用人单位依法聘用残疾人为工作人员或者与就业年龄组残疾人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且社会保险费足额缴纳的,可以计入用人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2.数字计算
问:工资总额有哪些组成部分?
回答:
根据《国家统计局工资总额构成规定》,工资总额是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劳动报酬和按有关规定支付的其他工资,无论是否计入成本,无论以货币形式还是实物形式支付,都应纳入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工资总额由以下六部分组成:(1)小时工资;(2)计件工资;(3)奖金;(四)津贴和补贴;(5)加班及加班费;(6)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问:社会保险等相关费用是否计入工资总额?
回答:
根据《国家统计局工资总额构成规定》和国家统计局的有关解释,工资总额为税前工资,包括房费、个人所得税、水费、电费、住房公积金和由单位直接代扣或代缴的社会保险基金的个人缴费。
问:如果用人单位跨地区招残疾人,年审需要提供居住证吗?
回答:
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在办理年审时只需按要求提供与当地户籍残疾人相同的信息,无需提供居住证。残疾人就业人数的计算标准与当地户籍残疾人相同。
问:剩余保险有什么好处?
回答:
1.残疾人就业保障基金的豁免范围
根据《财政部关于取消和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相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自2017年4月1日起,自工商登记之日起3年内,未安排残疾人就业达到规定比例且从业人员不足30人(含30人)的小微企业免缴保障金。
2.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的上限
根据《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9号),自2018年4月1日起,用人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用人单位所在地)平均工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上一年度平均工资为2倍(含)的,按照用人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提取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的计算口径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构成的有关规定执行。
3.其他事项
遇有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紧急情况,用人单位可申请减免或缓缴保障金。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制定。用人单位申请减免保障金的最高金额不得超过1年的应缴保障金金额,申请缓缴保障金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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