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文件
[〔2020〕21号高检刑事诉讼
被告高某某,男,1976年* * * *月* * * *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6231976 * * * * *,汉族,初中文化,户口在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 * * *镇* * * *村,无业,住* * * *镇。2019年6月11日,因涉嫌强奸罪被高唐县公安局拘留。同年7月1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强奸罪、盗窃罪被高唐县人民检察院逮捕,同日被高唐县公安局逮捕。
高唐县公安局终止了此案。被告人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强奸罪、盗窃罪,于2020年2月27日移送法院审查起诉。法院受理后,被告于2020年2月27日被告知有权委托辩护人认罪并坦白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28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对被告人进行讯问,并听取被告人及其当值律师的意见。被告同意此案应由普通程序审理。
根据该法,发现:
一、故意伤害罪
2019年5月29日凌晨1时40分,在聊城市东昌府区花园北路和菜干路东侧辅路,被告高某某故意驾驶起亚KX3越野车在大岳撞上被害人王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致使被害人王某某右侧第五、七、八、九、十前肋和第七、八、十二后肋断裂倒地昏迷。案发后,受害人王某某被高唐县公安局刑事科技处认定为轻伤。
二.强奸
2019年5月29日凌晨1时40分,被告人高某某在打伤被害人王某某后,怕被警察发现。他把昏迷的王某某带到他驾驶的大岳起亚KX3越野车后座。开车到2019年5月28日提前选定的高唐县XX镇XX河自杀。在东昌府区XX镇附近行驶时,会在车后座。之后,被告高某某开车到* *镇* * *村* *河,将车开进* *河。受害者王某某从车后窗爬出,落地。
第三,盗窃
2019年5月29日13时许,被告高某某到某某镇某某村薛某某家偷过一次。
2019年5月30日上午,被告高某某前往张某位于高唐县XX街XX村的家中,盗窃现金人民币800元及两枚“银元”。
2019年5月30日下午,被告高某某前往高唐县* * * * * *街道办事处别墅韩某某家中,偷走了一条“玉项链”。
2019年6月9日,被告人高某某被逮捕并绳之以法,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法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强奸处于无助状态的妇女,盗窃他人在家中的财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强奸罪、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某犯数罪,也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被告人高某某到庭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高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被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高某某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提起公诉的,请依法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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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唐县人民法院
检查员:王娇娃
代理检察官:王
2020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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