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视新闻: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首次确立了“双罚制”,这意味着除了处罚违法企业外,还规定了对单位违法情况下的个人罚款处罚,罚款最高可达单位上一年度所得的10倍。
《条例》规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其他单位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的法律。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除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予以处罚外,处以该单位上一年度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所所长汪静波:条例第75条实际上建立了双重处罚制度,目的是管理整个事情,而不仅仅是管理企业。
根据《条例》,“对人罚款”制度适用于以下三种情形:故意实施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性质恶劣的;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所所长汪静波:生产记录或者其他人的陈述可以反映一些所谓的主观恶意,比如在幼儿园、中小学,大面积的婴幼儿或者中小学生造成了这样的身体伤害,可以归为严重的社会后果。
此外,《条例》还列举规定了“情节严重”的六种法定情形,对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处以越来越重的罚款。这些严重违反行为包括:
违法行为涉及的产品价值在2万元以上或者违法行为持续3个月以上的;
造成食源性疾病和死亡,或者造成30种以上食源性疾病但无死亡的;
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的;
拒绝或者逃避监督检查的;
因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后一年内实施同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或者因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后实施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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